【一地兩檢】戴啟思團隊:人大常委會法律基礎解釋無說服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27日)表決通過高鐵西九一地兩檢安排草案。人大常委會認為香港與內地簽訂的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符合符合「一國兩制」方針,亦符合憲法和《基本法》。
有「人權大狀」之稱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的法律團隊,就一地兩檢發表聲明。聲明中,戴啟思團隊對港府7年來都未對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作出令人滿意的解釋,感到失望,又指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對一地兩檢法律基礎的解釋沒有說服力。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則稱,香港自行決定與內地簽訂《合作安排》,再經本地立法實施一地兩檢,屬自治權的體現,但他指出,此次人大並非釋法,日後法庭在處理訴訟,或需再提請人大釋法。
參選大律師公會的戴啟思團隊就一地兩檢發表的聲明中指出,《基本法》第18條訂明,全國性法律,除非被納入附件三的,不應在香港實施,因此沒有任何藉口能將任何內地法律在香港應用,就算只是應用在特區內的某個區域。聲明又指,無論是《基本法》第18條,第19條和第22條,都清晰表明,全國性法律不應該在香港的任何一部分實施,在香港的內地機關和個人也受到香港法律的限制。如果《基本法》中清晰的含義,是可以被扭曲及為便利而解讀的,則香港的的法治將受到威脅和破壞。
對於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身為資深大律師和一地兩檢關注組發起人之一的梁家傑表示,日後人大常委說甚麼就是甚麼,就算弄黑成白,指鹿為馬,港人也只能跟隨,因人大常委會已成為最無上的權威,絕對不容挑戰,現在已是人大常委會直接全面管治香港的時代。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亦認為,西九龍總站位於香港巿中心,實施內地法律明顯抵觸《基本法》第18條,他指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案,是扭曲基本法。
陳弘毅則表示,《基本法》列明香港擁有自治權,而香港自行決定與內地政府簽訂《合作安排》,之後再經本地立法實施「一地兩檢」,是體現自治權。日後本地立法時,若符合《合作安排》,便不違反《基本法》。他又稱,人大常委會已說明《基本法》第18條應如何理解,香港法庭日後亦需參考,但由於此次並非釋法,日後法庭處理訴訟,或需再提請人大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