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珠澳混帳】窮追半年 路署拒透魚苗支出 申訴公署批論據荒謬

撰文:陳潤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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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博科娃(Irina Bokova)於2000年發表講話,「知情權」對維護公民權利,促進政府透明度、公正和發展起關鍵作用,政府不應隱瞞掌握的信息,以接受社會監督。
《香港01》今年初收到報料,質疑港珠澳大橋的保育措施成效不彰。記者於是4次入紙向負責的路政署索取相關數據,署方卻多次推諉,拒絕透露。
記者無計可施,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最終經半年調查,裁定路政署行政失當,更批評路政署「擠牙膏」,論據荒謬、不盡不實。

記者向路政署追問放流魚苗的具體支出,但被多番拒絕回答,記者最終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申訴公署批路政署論據荒謬。(申訴專員公署信件截圖)

記者年初收到報料,指港珠澳大橋保育措施放流魚苗的價格過高,有浪費公帑之嫌(詳見另文)。今年1月中發電郵向負責的路政署查詢放流魚苗資料,當中關鍵為魚苗價錢。另外亦向漁護署查詢相關措施的成本,以作比較。最終漁護署在數日後已回覆,但路政署卻三翻四次拖延,最終更拒絕回答。原本以為一個簡單的報道,最終耗時10個月才劃上句號。

路政署承諾會在新的人工漁礁和在沙洲及龍鼓洲海岸公園現有的人工漁礁放流魚苗,以提高香 港西水域內的漁業資源。然而,記者發現措施實行非常馬虎。(港珠澳大橋網頁截圖)

第一次查詢 

記者於1月19日要求路政署新聞組提供過往人工漁礁放流魚苗的具體資料,包括:

日期
地點
魚苗種類及數量
價錢
負責外判商名字
成效評估結果
評估方法

最終一星期後,路政署除了地點及魚苗種類外,其他資料均沒有提供。

地點
魚苗種類

本港納稅人歷年來已經為港珠澳大橋及其連接道路相關工程繳付上千億元公帑,大橋支出備受港人關注。(資料圖片/吳煒豪攝)

第二次查詢

記者即日再要求路政署提供上述資料,翌日署方表示:「正積極準備為放流魚苗工作展開招標,現階段不便公開有關魚苗的價錢。」另又補充了資料,包括魚苗數量、負責外判商名字。

魚苗數量
負責外判商名字

相距一日就可以提供多兩項資料,記者心中不禁疑問:為什麼署方之前回覆時不提供?另外,路政署回覆提及招標時的字眼十分含糊,舉例說,署長心中打算5年後招標,也可以說是「積極準備」「展開」招標。用如此含糊的字眼來拒絕提供資料,明顯不合理。況且,「展開招標」與「公開魚苗價錢」究竟有何邏輯關係?路政署每年都為不同地區工程招標,難道因此同類工程造價就要永遠保密?

一般情況下,若部門拒絕提供資料,記者可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加強追問力度。然而,公署調查需時,記者需要花大量精力作跟進。(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港珠澳混帳】路政署149萬放生魚苗測試 付諸流水 生死無人知

第三次查詢

同一樣的問題,不一樣的答案,對此記者唯有出動《公開資料守則》。

一般情況下,若部門拒絕提供資料,記者可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加強追問力度。若部門在沒有合理情況下拒絕,記者可再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相關部門行政失當。記者於是循上述方法,要求路政署提供合理解釋,為何記者查問2014年進行的魚苗流放措施價格,會影響今年(即2017年)的招標工程,並再要求署方提供仍未提供的資料。

公開2014年進行的魚苗流放措施價格,為何會影響3年後的招標工程?

最終2日後,路政署引用《公開資料守則》第2.9段A,拒絕披露資料:

「資料如披露會令部門的談判、商業或合約活動,或批准酌情補助金或特惠補助金的工作受到傷害或損害。」《公開資料守則》第二部 2.9段A

為補償港珠澳大橋工程對附近水域生態的破壞,路政署推行一系列的緩解措施,包括設立大小磨刀洲海岸公園保育中華白海豚、設置人工魚礁及放流魚苗等。(資料圖片/陳焯輝攝) 漁護署早有經驗 改魚種被批損生態

第四次查詢

記者引用《公開資料守則》要求公開資料,路政署亦引用《守則》拒絕披露。然而,路政署根本從無解釋引用條文背後的原因——為何披露資料會損害招標?

如果每一個部門都在欠合理解釋下引用《守則》拒絕披露條文,《守則》豈不反過來變成「拒絕公開資訊守則」?另一方面,官僚系統內,新聞官也是聽從上級官員指令回答。所謂「怨有頭債有主」,記者於是變陣,一方面繼續追問引用《守則》原因,另一方面由魚苗價錢轉為查詢整項流放措施的支出,並要求提供負責官員的具體姓名。

放流魚苗試驗整體支出
人工漁礁支出
新招標與2014的試驗計劃內容是否相同
引用《守則》拒絕披露資料的理由
2014年試驗計劃的負責官員
2014年試驗計劃的負責批出款項官員
是次招標的展開月份

不過署方5日後卻只重覆之前的回答,除了回覆指本年年中會展開招標後,並無正面回覆上述問題的任何一項資料。

本年年中會展開招標

流放魚苗是當局對建設港珠澳大橋環境破壞的補償措施,但成效成疑。(讀者提供圖片)

第五次查詢

記者無奈重覆第四次查詢的問題,再次要求路政署回答。最終路政署亦只重覆第四次查詢的答案,毫不理會記者的提問。記者最終將個案轉介予申訴專員公署,於2月16日以私人身份投訴。

申訴專員判定失當

收到記者投訴後,申訴專員公署最終於7個月後,即9月1日完成調查,並裁定路政署行政失當。總結個案,公署就記者的4點投訴,除一項「部分成立」,其餘三項均裁定「成立」。

路政署向公署解釋,披露2014年的魚苗價格會向市場發放「不盡準確及帶誤導性資料」,令相關計劃的未來投標者以該價錢為指標,損害政府利益。

對此,公署直斥路政署的論據荒謬,表示絕不接納。公署又批評路政署拖延回答,「只不斷複述先前回覆所述,所持理據不盡不實」。公署指投訴人(即記者)索取資料的要求非常具體清晰,但路政署態度既不問責又不開明。

多次拖延回覆(部分成立)
同一問題先後提供不同答案,或只覆述之前回覆(成立)
引用《公開資料守則》時沒解釋理據(成立)
錯誤引用《公開資料守則》(成立)

申訴專員公署批評路政署經投訴人多次查詢仍未有全面提供相關資料,只不斷複述先前回覆所述。圖左為路政署長劉家強、右為路政署港珠澳大橋香港工程管理處處長李偉彬。(資料圖片/江智騫攝)
綜觀路政署處理投訴人的索取資料要求的過程,該署非但無依從《(公開資料)守則》的規定處理有關索取資料的要求,反之,該署以「擠牙膏」的方式回應,對部分索取的要求不是完全沒有回應,就是在投訴人追問後才提供有關資料。
申訴專員公署 調查報告
(路政署)該署經投訴人多次查詢仍未有全面提供相關資料,只不斷複述先前回覆所述,所持理據不盡不實。
申訴專員公署 調查報告
申訴專員公署批評路政署以「擠牙膏」的方式回應記者查詢。圖為申訴專員劉燕卿。(資料圖片/鍾偉德攝)

被裁定行政失當 仍拒即時提供資料

然而,由於申訴專員公署的裁決並沒有法律效力,即使路政署在9月1日被裁定行政失當,路政署以正向發展局的法律部門作諮詢為由,仍然拒絕向記者提供整個試驗的價錢以及魚苗費用。最終在10月25日,即公署裁定兩個月後,路政署才肯向記者提供措施所花的公帑數目。最終憑藉有關資料,記者才可以完成報道,並發現是次流放魚苗的測試動用公帑逾150萬元,但原來連關鍵的評核部分亦未有做,保育測試更直接以「工程變更令」批予大橋的承建商中國港灣。(詳見另文

記者本月向路政署查詢,路政署有否追究行政失當的官員,路政署回覆已進行內部員工訓練,並已提醒包括處理上述事宜的相關員工須嚴格遵守相關指引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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