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表決通過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撰文:莊恭南
出版:更新: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於今日(4日)表決,通過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港府之後將開展本地立法工作,使《國歌法》在本港實施。
《國歌法》草案今年6月首次交付全國人大常委審議,隨後於9月1日在全國人大常委表決通過,並在10月1日起正式生效。根據《國歌法》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當中亦強制中、小學實施國歌教育。《國歌法》已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當中諸多規定在本港備受爭議。
政府發言人日前則澄清,凡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須由特區政府以公佈或立法的方式實施。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國歌法》列於附件三後,該法也未能即時在本港實施,而港府正準備以本地立法方式實施《國歌法》。
新華社及後發稿,指上周二聽取有關將《國歌法》納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的說明,其間舉行分組會議審議草案時,與會人員一致認為此舉符合《基本法》規定,以及是適當。與會人員指,與國旗、國徽一樣,國歌是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徵和標誌,具有弘揚國家精神、凝聚國家力量的重要作用。將國歌法適用於港澳,具有憲法層面意義和必然性,此舉有利於維護國家尊嚴、民族尊嚴,有利於增強港澳同胞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有利於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非常及時且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