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澄清:國歌法本地立法前不會執法
撰文:莊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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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即將審議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以使《國歌法》得以在本港立法實施。今早(2日)身為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表示,《國歌法》一旦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就成為香港法律一部分,當局在法理上即可執法,他促請港府澄清是否會在本地立法前執法。
政府發言人則於下午回應指,「特區政府準備以本地立法方式實施《國歌法》,因此不會在本地立法完成前執法」。
今早湯家驊接受電台訪問時,指《國歌法》一旦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就成為香港法律一部分,當局在法理上即可執法。他又指,在本地立法期間的灰色地帶,市民干犯有關法例時,或等同犯法,當局需明確表明,本地立法完成前不會執法。
政府發言人及後於下午回應,指根據《基本法》第18條規定,被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公佈或立法的方式實施。同時,附件三中的內容亦可根據特區政府及基本法委員會提供的意見作出修訂。
故此,發言人表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國歌法》列於附件三後,該法也未能即時在香港特區實施。由於特區政府準備以本地立法方式實施《國歌法》,因此不會在本地立法完成前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