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本地立法前《國歌法》已可成香港法律 或有灰色地帶
撰文:王潔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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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將《國歌法》納入香港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並補充國歌法刑法。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後,已屬香港法律一部份,政府可選擇法即時生效或本地立法。
他指出,雖然政府較傾向後者,但由於已屬香港法律,故本地立法期間存在灰色地帶,市民干犯時或等於犯法。他認為政府需要明確表明,本地立法完成前不會執法。
他指出,當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國歌法》納入香港和澳門基本法後,已屬香港法律一部分,故市民違反《國歌法》可能已犯法,但由於本地未立法,故成為灰色地帶。
他續指,若刑事行為無明確罰則,根據普通法,有條文規定以7年上限作罰則,故法理上或者可以檢控。因此,他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對於現有的《國旗及國徽條例》定罪會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本地立法前的刑罪或更重,他解釋,上限和真正刑罪未必有真正關係,每次罰則未必會達到上限。
他期望,政府表明《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後,應澄清本地立法前不會執法,否則只會產生複雜的法律及社會行為準則問題。同時,政府亦需盡快立法,將灰色地帶的時間減至最短,「如灰色地帶時間無限拉長,不是好事。」
對於《國歌法》進行本地立法前,社會仍未知如何會構成犯法。他指出,最基本元素是就《國歌法》作出侮辱,包括羞辱國歌、擾亂唱歌過程等。他又強調,噓國歌、背向國旗等行為,是具社會共識的不尊重表現,界線清楚,相信本地立法時會釐清有關情況。
內地現已生效的《國歌法》,內有定明中小學應把國歌作為愛國主義的重要內容。對於香港學校是否需於本地立法前作出同樣行為,他指出,上述內容只是行政或管治指令,並非刑法之一,故若香港學校沒有奉行,不會構成刑事罪行。
至於立法會何時可進行本地立法,他估計,因應一地兩檢及修改議事規例,最快可於明年10月提出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