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 Wally被趕.分析】規管街頭藝人 又關《基本法》事?
日本街頭歌手Mr. Wally預告,會在周六(9月30日)晚於中環摩天輪附近演奏。由於他早前在旺角演奏時遭警方「勸離」,鬧成羅生門事件,周六晚的街頭演奏會能否順利舉行,格外惹人關注。
部分市民會覺得,香港對這些街頭藝人並不友善,又談何發展文化藝術?但政府對街頭藝人該不該管、又或者如何管,其實對不少地方的政府而言,都是一個煩惱的問題。
一邊是想耳根清靜的市民,一邊是「一生不羈放縱愛自由」的街頭藝人,政府當局夾在城市管理和支持文化藝術之間,往往沒有一個能夠皆大歡喜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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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保障文化活動 法院有案例可循
現時香港涉及街頭表演的規管,可以說是處於一個唔清唔楚的狀態。根據《簡易治罪條例》,假如未經警方批准而在街頭演奏樂器,有可能被控以公眾妨擾罪。但是不少文化界人士會引用2015年的「黃宗成案」辯護,當時街頭表演者黃宗成在紅磡港鐵站外彈結他及吹口琴,被判罰款。
及後他不服上訴最終得直,判詞指香港居民按《基本法》享有進行文化活動的自由,而表演者要向警方申請以防構成混亂,兩者並無抵觸,但警方的申請程序卻未能做到方便透明,因此裁定撤銷黃宗成的定罪及罰款。
其實,有關的《簡易治罪條例》條文,是在1949年加入的陳年舊例,當時的立法目的是應對賣藝行乞、滋擾等行為,但這條過時法例一直沿用至今,未有按照現今的社會環境作出修改,才出現街頭藝人不違反《基本法》,現實上卻可能要負上刑責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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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憲法保障 警方仍可「依法辦事」
因此,近年有一些文化界人士認為,對於街頭藝人的問題,香港應該仿效美國的處理方式,因為美國的街頭藝人表演行為,同樣受到憲法保護,被視為民眾言論自由的一種,理論上,喜歡自由自在的街頭藝人可以隨意表演,毋須領牌。
只不過,街頭藝人往往為城市管理帶來如噪音、阻街等問題,而一些商業機構更會組職藝人表演牟利,令街頭表演變得商業化,因此在現實的環境中,美國的街頭表演者也要面對執法者以不同理據作出干預。例如曾在2014至2016年擔任紐約市警察局長的威廉.布拉頓(William Bratton),就曾經嚴厲整頓當地街頭藝人隨意賣藝的問題,甚至以較嚴重的「魯莽危害罪」(reckless endangerment)控告一些表演時動作較大的街頭藝人。街頭藝人會否被控,很多時取決於執法者是「手鬆」還是「手緊」。
發牌規管街頭藝人 爭拗仍沒完沒了
沒有牌照制度規管街頭表演,往往造成更多的執法尺度爭拗,故不少地方其實都傾向發牌規管,就如做事向來一板一眼的日本,就採取牌照制度。例如東京都政府稱街頭藝人為「Heaven Artist」,東京都生活文化局每年都會舉行一次審查會,評定申請者的資格。而取得牌照者,可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方作表演,亦要遵守一些規定,如不可在現場售賣CD、DVD,對擴音機的功率亦有限制等等。
牌照制度看起來「有規有矩」得多,但現實上卻可能引起另一種爭拗。作家龍應台在十多年前擔任台北市文化局局長時,推動訂立《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其爭拗位在於街頭藝人要經過每年一次的審議委員會評審,通過者才會獲發街頭表演的許可證,但有一些文化界人士質疑,只有約兩成的通過率是嚴重偏低,變相剝奪街頭藝人的表演權利,甚至質疑審議委員根本「不夠班」品評街頭藝人。
牌照制看似利多於弊 Mr. Wally仍難來港獻藝?
可以想像,著名選秀節目《America's Got Talent》之中,不同評判對同一個表現項目的看法,可以千差萬別,但這只是娛樂節目,觀眾大可一笑置之,但街頭藝人評審涉及公權力的運用,自然極容易惹來外界批評,以至落選者的不滿。而多年來,龍應台和部分文化界人士因街頭藝人牌照制而結下的「牙齒印」,至今仍未化解。
可以說,對街頭藝人無論是管或不管,又或者如何管,都沒有完美的方案,而根據「黃宗成案」,本港法院也似乎較傾向以牌照方式規管。而實際上,以Mr. Wally的個案為例,假如香港讓街頭藝人隨意自由表演,就算他沒有遇上執法尺度較嚴的警察,也很可能要和「大媽們」爭場地;但如果行發牌制,錯過了政府評審程序的Mr. Wally,最終又可能變成「無牌」表演,遭到取締,可謂有辣有唔辣。那麼,到底政府應該管還是不應該管,你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