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英女同志被拒以受養人身份來港 上訴獲判勝訴
代號「QT」的英籍女同性戀者,在其同性伴侶受聘來港工作後,向入境處申請以受養人身份留港被拒後,她人稟法院要求司法覆核處方決定,去年被高院駁回申請。QT不服判決提上訴,上訴庭今下裁決,指處方政策存在不公,判QT上訴人得直,兼得堂費。
上訴庭三名法官一致裁定QT上訴得直,撤銷原審裁決。上訴庭判詞指,婚姻在任何一個社會的法律機制上,都有著重要的意義,香港亦不例外,在香港的婚姻制度上,只接受一男一女的異性婚姻,而《基本法》第37條重確保香港巿民享有結婚權利。
政策無直接歧視但有間接歧視
上訴庭判詞解釋,入境處在受養人政策上,准已獲准來港的外籍人士,申請其配偶和18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受養人身份來港,但無論異性戀及同性戀的未婚者,即沒有法庭配偶地位者,入境處均拒絕向他們發出受養人簽證,在性傾向上的問題上,並無構成直接歧視。但礙於香港婚姻制度,兩情相悅的同性戀者,卻不能如異性戀者那樣,把已有法庭地位的同性伴侶來港,這樣的政策,對有穩定、長久結合關係的同性戀者而言,構成間接歧視。
國際城市須吸納外國人才
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城巿,區域服務杻樞以及國際金融中心,有吸引優秀的外國人才留港的必要,以確保香港的競爭能力,最佳辦法是須開放且不論其性傾向的受養人來港簽證,但是於香港的獨特地理、經濟及社會環境,入境處處長未必能完全採取開放政策,且必須作出平衡。
接受一夫多妻卻拒同性伴侶存歧視
上訴庭又指出,受養人只是容許一個人以該身份在有條件下留港,不涉及入境處承認受養人與其同性或異性伴侶之間的結合。對於入境處以本地法律為由,拒絕同性戀配偶以受養人簽證來港,但在同一政策上,又批准一夫多妻婚姻制度下的人士,可申請其中一名配偶以受養人來港,雖然入境處解釋是個別例子,但上訴庭認為處方解釋矛盾,可見受養人政策並不受本地婚姻法影響,這亦催毀了處方的點。
上訴庭認為,入境處必須訂立清晰、確切及行政便利的政策,只是婚姻獲客觀證實,提供合法證明文件,如婚姻註冊證書;至於未婚同性戀配偶,若其關係獲合法民事結合,亦是有效證明兩人的關係。因為入境處在受養人資格要求上作出合理的平衡,對QT在性傾向造成間接的歧視,故裁定QT上訴得直,推翻原審的裁決。
申請人與伴侶在英已作民事合法登記
申請人「QT」和現在同性伴侶,在英國以民事合法登記兩人的配偶關係,生活與一般已註冊夫婦無異。QT配偶其後獲派來香港工作,QT亦跟隨來港,但兩人配偶關係不獲香港入境處承認,故QT只能以旅客身份留港。
不過事後入境處批准QT簽證,獲准留港12個月及工作,但這不是QT理想做法,她一直只希望以同性伴侶受養人的簽證來港。
12金融機構想介入案件被拒
事件在上訴候審期間,引發12間國際金融機構包括高盛、瑞信、AIG等,申請以「介入人」身份參與案件,並指目前簽證制度未容許海外結合的同性伴侶,申請受養人簽證來港,將會影響這些國際大行招聘及保留優秀人才,違背政府吸引人才的政策目的,影響公司及香港金融業競爭力的影響,但上訴庭以代表「QT」一方的論據,已涵蓋該些金融機構的論點,故駁回其申請。
案件編號: CACV 11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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