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總署放任非法霸官地僭建村屋逾20年 申訴署批「行事散漫」
新界非法霸佔政府土地問題一直存在,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發現,有新界農地業權持有人非法霸佔圍封政府土地,阻礙村民出入,違規情況逾20年,業主甚至在官地上僭建村屋。雖然其間地政總署曾多次巡查及發警告信,但卻指情況「非緊急」、「不屬優先處理」,令業主至今仍未清拆違規建築物。申訴署批評,地政總署「行事散漫」,延誤解決問題,變相縱容違規情況。
地政總署就指,署方已成功檢控佔用政府土地,有關構建物已清拆。至於農地上的構築物若在限期內未糾正,地政署將收回土地。
霸地、僭建、落成即轉手
申訴專員公署早前接獲投訴,指新界鄉郊某幅私人土地業權人,將毗連的政府土地圍封,妨礙村民出入。申訴署調查後發現,涉事土地業權人早於1994年,獲地政總署的當區地政處發出「豁免書」,批准興建一幢新界村屋,即今次涉事村屋。但自1995年開始,該幅土地上出現多項違規,包括村屋高於5.18米、加建了露台、簷篷及梯屋;而該村屋更橫跨在私人農地與政府土地之上,變相霸佔官地。此外,該幢村屋落成後,業主更立即出售事涉農地及村屋。
業主曾一度自行加建圍欄圍封涉事土地,最嚴重時涉及316平方米,當中約110平方米屬政府土地。而兩名業主更在違規期間先後轉售涉事村屋,分別獲利50萬及2萬,兩人在轉售涉事村屋,或不會被追溯到相關法律責任,現任業主則先後兩次被定罪,分別被罰款約7萬元。
視察9次才決定取消「豁免書」
接獲投訴後,地政總署的當區地政處及新界行動組先後跟進這宗個案,而跟進行動可分四個階段;首兩個階段由當區地政處負責,第三及四個階段則由行動組負責。當區地政處於第首階段派員視察9次,才決定於2004年取消涉事村屋「豁免書」。地政處其後再視察兩次,並兩度發函要求業主糾正,其間業主曾售出事涉農地,地政處其後於2007年轉交行動組跟進。
行動組7年無動作
行動組接手後,直至2014年2月時,7年時間內仍未有任何行動。行動組其後於2014年開展執管行動,包括通知新業主於糾正事涉農地的違契構築物及停止佔用事涉政府土地。行動組最新一次行動是於今年7月,發出第4封警告信,飭令業主在指定期限之前糾正違契構築物,否則會重收該農地。
申訴專員公署批評地政署行事散漫,包括當區地政處於1995首次視察涉事村屋,竟無察覺該村屋有相當部分非法佔用政府土地,以及當時業主已售出事涉農地,可見其巡查並不全面。申訴署又指,地政處歷時8年多才取消「豁免書」,其間派員進行了共9次毫無效用的視察,對事涉村屋不斷違規擴建的情況視而不見,不但縱容違規,亦虛耗了該處的人力、物力和時間。
劉燕卿:先易後難等同「無人理」
申訴專員劉燕卿批評,地政總署作為政府的大地主和契約管理人,竟對違規個案知情而不作為,情況難以接受,其舉措猶如助長違規,將政府土地據為己有,其次是令賣出土地的業主在被執管前,避開所有責任,因此長期採取先易後難和後入先出的策略,等同「無人理」。她估計類似的個案或是冰山一角,建議處理每個個案均應訂立時間表,以讓相關人員須在指定時間內完成。
另外,申訴署又批評,地政總署以「不屬須優先處理」、「只屬中等優次」、「不危 險 」、「非緊急」等理由,作為當區地政處與行動組多年來沒有對違規的事涉村屋採取實質的執管行動的辯解,實難以令人接受。
申訴專員敦促地政總署就每宗個案預設完成處理的目標日期,讓執管人員有所依循。就上述個案,地政總署需加強執管的力度;如違規情況仍然持續,須清拆違例構築物及重收土地。
地政總署:若限期前未糾正違規情況 將收回地段
地政總署回應指,署方已成功就上述個案作出檢控,佔用人亦已自行清拆位於政府土地部份的構築物。就農地上的構築物,署方已於7月10日向業權人發出警告信,飭令業權人於28天內糾正違規情況。由於警告信限期屆滿後違規情況仍未糾正,署方獲得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的法律意見後,會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重收有關地段。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報告,亦認為此宗複雜個案當中的處理程序確實有值得改善的地方,包括應該適時檢討積壓土地管制個案的處理優次,避免出現個案經過多年仍未獲得處理的不理想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