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劏房業主涉加租超法例規定 欠交租賃通知書 被定罪罰款約3.5萬
撰文:陳蓁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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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劏房」業主涉嫌欠交租賃通知書、續租時租金高於法例規定等,今日(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合共被罰款3萬4800元。最嚴重的一名業主觸犯八項罪行,被判處罰款6,400元。自《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生效,政府成功檢控411名劏房業主,罰款合共超過105萬元。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自2022年1月起生效,訂明分間單位租客可享有「2+2」的租住權保障,即租客於首期2年「死約」期完結後,有權再續租多兩年。續租時,加幅須參照私人住宅物業的租金變動,上限為10%。四年期間,業主不能加租或遷出租客。
差餉物業估價署表示,有9名業主違反條例,包括續租時租金加幅超出條例所訂明,以及未有在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亦即坊間所稱的表格AR2。其中一名業主更觸犯8宗罪行,被判處罰款6,400元。
劏房。署方強調「劏房」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條例規定,包括禁止業主刻意打擾租戶成員的安寧或舒適生活等,意圖使租客放棄佔用其「劏房」。署方又提醒「劏房」租客,須留意條例訂明的權益,包括四年的租住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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