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離婚後申請已婚宿舍並住逾8年 被裁違規須賠逾56萬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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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離婚仍申請已婚警務人員宿舍,並入住逾8年。其後被揭發並被裁定違反警察紀律,被剝奪所有形式的公務員住屋福利。律政司入稟要求男警追討市值租金和傢俬津貼,並獲勝訴。區院聆案官陳業禧評估金額後,今(10日)頒令男警須賠償逾56萬元,並須支付訟費。

原告為律政司,被告為王偉樂,王在涉案期間是一名警員。

區域法院聆案官評估費用後,下令被告王偉樂須賠56萬元。

離婚後有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才能住已婚宿舍

判辭指,被告案發時是一名警員,於2001年8月2日搬入涉案宿舍,直到2009年8月6日搬出。根據相關規定,警員在離婚後,除非擁有一名同住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否則將喪失享受部門宿舍資格。

被裁違反紀律並被剝奪公務員住屋福利

惟被告在1999年4月已離婚,他沒有佔用宿舍的資格。但他仍於2000年10月申請已婚初級警務人員部門宿舍。被告在2011年7月被裁定違反「對良好秩序及紀律有損的行為」,被剝奪所有形式的公務員住屋福利。

聆案官評估後裁被告須賠56萬

律政司於2014年入稟向被告追討佔用宿舍期間市值租金以及傢俬津貼,合共逾56萬元,並獲裁定勝訴。案件的賠償額評估聆訊今年舉行,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陳官照准律政司的申請,並下令被告須賠償逾56萬元及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DCCJ 264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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