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督察涉離婚後仍居已婚宿舍 上訴得直推翻欺詐罪名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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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督察涉6年前隱瞞與妻子離婚,繼續住在警察宿舍長達8個月,遭揭發才稱誤會了法庭未頒令正式離婚,又因忙着與新女友結婚,沒有立即申報。高級督察被裁定欺詐罪成,判監半年。高院法官今(13日)指控方未能證明他故意詐騙和不誠實,裁定他上訴得直,擱置刑期。

高級督察劉承聰上訴獲推翻欺詐罪。(網上圖片/資料圖片)

被告劉承聰,47歲,去年被裁定一項欺詐罪成,即於2011年2月至10月期間,隱瞞與妻子高嘉儀已離婚,詐騙政府,以圖繼續佔用上水的已婚督察宿舍。控方指他住在宿舍長達8個月,直至警方進行內部調查才發現,期間詐騙了政府達10萬元的房屋福利。

聲稱離婚後忙於再婚

劉上訴時解釋,他在2011年2月只收到離婚暫准令,他又問過別人要再等3至6個月才會收到絕對離婚令。他誤會要收到絕對離婚令,才需向警隊申報,又解釋由於他離婚後立刻打算再婚,更忙着與新女友辦婚禮,故在收到絕對離婚令的副本後,仍隔了大半個月才向警隊申報。

劉令人懷疑故意不追問離婚狀況

高院法官指,劉在暫准離婚令超過9個月後才向法庭查詢離婚令的情況,收到絕對離婚令又未有即時申報,令人懷疑他是否故意不查問,甚或他一早知道離婚已獲法庭正式頒令。

但由於家事法庭登記處會保留一封信函,內容有關已頒發絕對離婚令及其蓋印副本,但在劉和前妻的離婚檔案中卻找不到這封信函,如此一來,劉聲稱一直未收到法庭的絕對離婚令便有可能是真的,控方亦沒有證據證明絕對離婚令已送達劉的手上。

惟未足以推論劉不誠實

法官認為,只要劉真誠地相信,他要按《警察程序手冊》申報的時間,是他收到絕對離婚令、正式離婚的時間,那法庭便不能推論他延遲申報的唯一意圖是詐騙和不誠實。

法官裁定環境證據未能使控方毫無合理疑點推論劉故意詐騙和不誠實,裁定他上訴得直,推翻定罪。劉被定罪後一直保釋等候上訴,法官今擱置早前判的刑期。

案件編號:HCMA 27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