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椅背寫煽動字句 文員解釋是社會實驗 認23條下煽動罪囚10月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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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文員涉於今年3至4月期間,在不同巴士上層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具煽動意圖的字句,因而被控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新煽動罪及摧毀或損壞財產共5罪。他今(19日)在西九龍法院承認三項煽動罪,辯方指被告為證明香港仍有言論自由的「社會實驗」而犯案,失敗的結果已證言論自由非絕對,認罪亦反映其悔意。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指,被告一而再,再而三犯案,且在多次犯案後把雙頭筆棄掉,可見他非即興行事,判他入獄10個月。

被告鍾文傑(29歲,文員),承認意三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其於2024年3月23日至3月25日、3月28日至4月21日及4月27日期間犯案;鐘另原被控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則獲控方撤銷控罪。

被告鍾文傑在西九龍法院認《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的煽動罪,被判囚10個月。(資料圖片)

犯案為想證明香港仍有言論自由

辯方求情指,被告因想證明香港仍有言論自由犯案,但他此番「社會實驗」明顯失敗,因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被告認罪反映他有悔意。

被巴士上CCTV拍下犯案過程

案情指,被告在今年3至4月期間,五度在不同日子於不同巴士的上層椅背上,用雙頭筆寫上「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721唔見人 831打死人」、「黑警屎窟俾狗X」等字眼,相關行為遭巴士上的閉路電視拍下。

犯案後把箱頭筆棄置垃圾桶內

警員在4月27日進行觀察行動時,目睹被告登上涉案巴士上層坐下,其後發現被告在座位前方椅背寫上「光復香港」字句。警員尾隨他下車,目睹被告把一支藍色箱頭筆棄置於一個垃圾桶內。

認為其字句影響力很少

被告同年6月23日被捕,警誡下稱一時衝動,趁車上沒有其他人時,寫下涉案字句,以表達有自由去表達言論。涉案字句的意思分別是香港人有權利去反抗政府,及自己有決定前途的能力;香港應該有一個不同的未來,並非回歸祖國管治,而且應由一個新的領導班子管治等。被告又指,他相信這些字句影響力很少,一來寫在巴士較後位置,同時亦可能會被清潔工抹去,但他相信在繁忙時間,會被乘客看見。

官指新例下刑罰大幅提高

蘇官判刑時首先重申,《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於今年3月正式生效,大幅提高煽動罪行的最高刑罰,明顯是為了加強打擊煽動罪行的力度,判刑時必須充分反映防患於未然的立法目的,以及預防性質的罪行要旨。

官指被告非即興行事

本案被告明知違法仍「一而再再而三」在巴士座椅背寫上字句。他以公共交通工具為目標,選擇上層和部份是較後端的位置,必定是避免容易被巴士職員發現,但又可令乘客看見,達致宣揚香港獨立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此外,從被告多次在事後把犯案工具雙頭筆棄掉來看,他並非即興行事。

每一次作為皆構成一項罪行

蘇官在考慮了案中各項因素後,就每項控罪採納12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可扣減至8個月。基於被告於不同的時間和地點,宣揚意思相若的煽動性訊息,每一次的作為皆構成一項罪行,3罪部份刑期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10個月。

案件編號:WKCC278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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