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無業男612穿「光時」上衣認煽動 新例下刑罰加重囚14月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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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歲無業男在今年6月12日,身穿印有「光時」口號的上衣及戴黃色口罩被捕。他早前承認《維護國家安全法條例》下的「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今(19日)在西九龍法院被判囚14個月,亦是新例下的首宗判刑。

控方在本案引用今年3月才生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條例》提出檢控,過往相關罪行多會引用《刑事罪行條例》檢控,在《維》法下,煽動罪刑罰大幅加重,相類案件過往在裁判法院一般被判囚3至9個月,本案被告在新例下的判判刑明顯較以前重。

被告諸啓邦(27歲,無業),他早前承認於今年3月才通過,最高刑期被大幅加重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煽動罪,即「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另庭上透露,被告有舊例煽動案底。

被告諸啟邦在西九龍法院認罪《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的煽動罪,被判囚14個月。(資料圖片)
總裁判官蘇惠德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於今年3月正式生效,「煽動罪」的最高刑罰由3年提高至7年,明顯是為了加強打擊煽動罪行的力度。

被告被捕時帶備一盒排泄物

案情指,有警員於當日觀察到被告於石門港鐵站出口附近遊蕩,並身穿一件印有具煽動性陳述「Free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黑色上衣,及戴著一個印有「F.D.N.O.L.」的黃色口罩,意指「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警員隨即截停被告,在他身上的黑色手提袋發現一盒排泄物。被告其後在會面紀錄中透露,身上㩦帶排泄物,是意圖將其擲向不認同「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理念的人,以作發洩。

《維》法生效後刑罰明顯提高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於今年3月正式生效,「煽動罪」的最高刑罰由3年提高至7年,明顯是為了加強打擊煽動罪行的力度,藉更嚴峻的刑罰去強化預防性,消除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的實質和潛在風險。故此,法庭量刑時必須顧及此項罪行具備預防性的要旨,充分反映立法機關對該類罪行嚴重性的立場。

指被告伺機宣揚危害國家訊息

蘇官續指,被告於2024月3日從台灣訂購涉案上衣,是為了伺機宣揚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屬有預謀地犯案。他之後挑選6月12日這個特別的日子穿上外出,屬藉此象徵啟動的日子,煽惑他人紀念動亂,企圖令動亂的思想死灰復燃,對社會秩序構成莫大的風險,情節並非輕微。

帶排泄物反映其執著信念

辯方指被告犯案的時間短暫,蘇官則認為若非被告被截查的話,其犯案的時間不會如此短暫,指他在市區內活動的目的是宣揚理念,屬公然挑戰法律。另外,雖然他攜帶排泄物的行為不被檢控,但純粹以背景資料來看,反映他對信念的執著程度,隨時準備以暴力的方式去維護他的信念。

出獄後密謀犯案不知悔改

蘇官最後考慮到案中手法及對國家安全所帶來的潛在風險等後,初步採納18個月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於今年1月因類同的控罪被判監,同年3月已在台灣購買涉案上衣,認為他出獄後不久便密謀犯案,不知悔改,反映先前判罰的阻嚇力度不足,其前科在本案屬加刑因素,故上調量刑起點為21個月,經過認罪扣減後,終判其囚14個月。

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煽動罪刑罰加重

在《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3年;在《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的煽動罪,最高可判監7年,若涉勾結境外勢力,更可判監10年。

翻查資料,過往有被告在網上發布煽動言論,初犯者認罪後一般被判囚3至5個月不等,曾有相類案底的古思堯,最近一次被裁煽動罪,被判囚9個月。

案件編號:WKCC258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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