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陸振中涉襲擊下屬 督察欲阻陸酒醉開車 遭陸捉手入口咬中指
警司陸振中被指在熟食中心殘廁三度非禮女下屬,他亦被指在另一個晚上與同僚晚飯後,涉嫌危險駕駛並襲擊同袍,從而被控危險駕駛和襲擊等控罪。控方在開案情陳詞指,多名警員見被告在晚飯時飲下十多杯啤酒,離開時明顯有醉意,但仍堅持開車,多名下屬欲阻止,被告涉在車門未關上時開車,一名下屬一度抓著車門跟著跑,被告後來停了車,卻把下屬的右手伸入其口,並把下屬的手中指咬至指甲斷裂流血。被告後來乘的士回警署,但忘了帶銀包,要由當值警長替付款。
被告警誡下稱當晚並無飲酒,但其他人都似喝醉,並阻止他離開,他感威脅才開車。
襲擊罪事主包括女事主X及兩名男督察
被告陸振中(43歲),案發時是沙頭角分區指揮官,被控3項非禮、1項危險駕駛、1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1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1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6月22日及23日,在粉嶺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2樓傷殘人士洗手間3度非禮女子X。及在同年7月15日,在粉嶺一鳴路牽晴間一樓停車場危險駕駛;襲擊X,令她造成身體傷害;及意圖導致男子督察蔡文浩受傷,和襲擊督察賴文顯。
被告喝了十多杯啤酒後堅持開車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和女事主X等10多人,曾於2022年7月15日到粉嶺碧湖花園一酒家晚宴,歡送即將調職的總督察黃燦熊。席間,被告飲了十多杯啤酒。他於晚上10時許離時,明顯有醉意。惟他拒絕坐蔡的車,並堅持要開車,蔡等人便跟被告到牽晴間停車場取車。
車門打開著仍開車
被告坐上其七人車的司機位後,X站在司機位和車門之間,被告多次試圖關門,令X被撞至瘀傷,X最終改為坐在前座乘客位,被告仍繼續開車,蔡便抓著仍打開的前座乘客位車門,並跟著跑,直至被告的車開了約21米才停下,X感到危險離開車廂。被告繼續在車門仍打開的情況下再開車28米才停下。
蔡右手中指被咬至流血
蔡、賴和X隨即上前阻止被告再開車,被告突然打蔡的臉,再捉著蔡的右手放入口,並用力咬蔡的右中指,令蔡的指甲斷裂,流血不止。混亂間,被告又大叫,著眾人不要理他。
被告乘的士回警署叫警長代付款
被告其後再開車,先後撞到兩部車和停車場入口的閘機。他下車後,把銀包及委任證留在車上,登上一部的士。一名接報到場的警員著被告不要上車,被告未有理會,的士開車並駛往沙頭角警署。被告下車後,向一名警長稱沒有錢,該警長便向的士司機支付100元。
回警署後反鎖在辦公室
多名警員之後帶同被告的銀包到警署,被告反鎖自己在辦公室內,他後來開門拿取銀包,然後沒說話便關上門,至凌晨3時許才離開警署。蔡同日下午3時許收到告被告的訊息:「Heartfelt thanks and sorry」(衷心感謝和致歉)。
警誡下稱他沒喝酒但其他人似喝醉
被告有就襲擊事件進行錄影會面。他指,當晚晚飯沒有飲酒,原打算離開,但X等人著他不要即時離開,他才留下,他認為X等人喝醉。他其後登上其七人車坐駕,X等大叫和拍打其車廂叫他不要走,並向他施襲。被告感受威脅迅速開車。
案件編號:DCCC 13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