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總督察涉大鬧中大醫院 辯方指問警員不構成行為不檢 8.30裁決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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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總督察涉休班期間在醫院醉酒鬧事,並拉扯一名高級警司的褲袋。她事後被票控一項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案件今(31日)在沙田法院續審,由控辯雙方進行結案陳詞。辯方陳詞強調涉案地方不是開放予公眾,因此並非控罪所指的公眾地方。辯方亦強調,被告雖曾飲酒,但當時說話有條理,沒襲擊他人,只是向警員查問,不構成行為不檢。裁判官聽取陳詞後,押後至8月30日裁決。

被告葉文儀(53歲)被票控於2023年10月22日上午6時25分至7時42分,在沙田香港中文大學醫院7樓,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女被告葉文儀的代表大律師戴偉奧(右二)爭議案發地點並非公眾地方,被告只向警員查問,亦不構成行為不檢。(朱棨新攝)
女被告葉文儀否認醉酒時行為不檢。(朱棨新攝)
女被告葉文儀被指案發當天在中大醫院大吵大鬧。(凌子淇攝)
高級警司陳少鳴稱當日到場了解,遭被告葉文儀扯高條褲。(警聲照片)
女被告葉文儀被裁定表證成立。(朱棨新攝)

控方指案中有證人提及被告醉酒

控方今陳詞指,本案要處理3個事項,包括案發地點是否公眾地方、被告的行為是否行為不檢,和她是否醉酒。控方陳詞指,案中有證人提及被告醉酒。

辯方爭議涉案地方非公眾地方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戴偉奧則指,考慮涉案地點是否公眾地方時,需衡量進入該處是否受限。辯方續指,涉案地點並不是向公眾開放。一般人要進入該處,需按門鈴,再獲得職員准許。若法庭認為涉案地點不是公眾地方,便不需考慮另外兩個控罪元素。

被告曾飲酒但沒有襲擊任何人

辯方續指,不爭議被告曾飲下1至2罐啤酒,但她當時說話有條理和有邏輯。此外,被告在案中沒有襲擊任何人,她曾問現場警員為何不讓她離開等,但此舉不等同行為不檢。

案件編號:STS 135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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