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欲挑戰國安委決定案 申終院證明書被拒 並需付部份訟費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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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欲聘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下稱Tim Owen)在其所涉的國安案代表他,但國安委認為存在國安風險,入境處因而拒向Tim Owen批出工作簽證。黎就國安委的決申請司法覆核,被裁定敗訴,他早再提上訴,亦被駁回,黎之後欲上訴至終審法院,但上訴庭拒批出上訴終院證明書,上訴庭法官今(5日)就拒批證書下判辭,重申覺黎只是重複論點,認為並無可爭議之處,又下令黎需支付律政司部份訟費。
上訴人黎智英,答辯人分別為律政司司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入境處長。
黎爭議國安委的決定無法透過司法覆核挑戰,認為有越權之嫌,又認為本港法庭對國安委的決定,應有司法管轄權。律政司代表則強調,《香港國安法》第14條已清晰列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挑戰。
指黎的律師只重複上訴時論點
上訴庭在判辭指,《香港國安法》第14條已指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推進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等,相關工作不受特區任何機構或個人干涉,信息亦不予公開,作出的決定亦不受司法覆核,認為已非常清楚說明,本地法庭無權挑戰國安委的決定。然而黎的律師只是重提上訴時的理據,認為並無可爭辯之處,故拒絕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部份資深大律師訟費被拒
上訴庭又指,律政司要求敗訴方支付懲罰性訟費,他們在上訴時拒絕這申請,但律政司後來再呈上陳詞,認為黎並無理要求上訴至終院,上訴庭今同意是次申請敗訴方需付懲罰性訟費,但認為律政司的部份申請,包括一名資深大律師的15小時費用,其一名大律師的16小時工作並非必須,故減卻律政司要求的4萬元訟費,另有450元訟費亦被拒,但總金額仍有待計算。
案件編號:CACV 16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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