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欲聘Tim Owen 指國安委疑越權申覆核許可 官1個月內裁決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早前獲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下稱:Tim Owen)代表抗辯,全國人大常委其後應港府提請釋法。黎兩度入稟高等法院,指稱國安委曾在人大釋法後評估他聘請Tim Owen涉國安風險,建議入境處拒批簽證,但此舉不屬國安委職責,做法屬權,黎要求法庭頒令國安委決定無效,並要律政司聲明人大釋法不會影響法院批准他聘請Tim Owen的決定。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今(28日)開
庭處理黎的覆核許可申請,法官聽罷陳辭稱會在1個月內下裁決。
申請人黎智英,答辯人分別為律政司司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入境處長。黎去年11月獲終院批准聘用Tim Owen,全國人大常委同年12月應港府提請就國安法第14條及第17條釋法。
國安委職責只限分析安全形勢
代表黎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人大釋法內容清楚說明國安委的職責,僅限於國安法第14條所列,即分析研判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制定相關政策等「高層政策制定事宜」,當中包括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僅此而已,而非個別案件中的認定問題。
常理應交由香港法院決定
彭表示,人大釋法內容提出,如果香港法院未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這問題上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國安委便可介入並作判斷和規定,變相是將國安委權擴力大至「守門」的角色。不過釋法沒有指向法院取得特首證明書的後續,按常理來說,應交由法庭去決定某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因此,若國安委在法院尚未取得特首證明書之前,已經議定Tim Owen參與黎案涉及國家安全,屬超出其職權範圍。
釋法無賦予國安委無限權力
彭認為,釋法並無賦予國安委無限權力,國安法保障香港市民享有法治,條文開宗明義指出香港法院有責任確保國安法正確實施,而當有任何政府機構作出越權行為,法庭應該介入。而國安委做法越權,但律政司卻以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作為理據,等同是指國安委凌駕於法律之上,甚至比特首有更高權力,即使它的做法已超出其職責範圍,也不能受到挑戰。
指律政司說法指法庭無法干涉國安委決定
彭舉例指,根據律政司說法,國安委可任意判斷一個人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並能決定能把他關起來,法庭也無法干涉;又假設國安委認為應把某人銀行戶口的財產轉到庫房,也沒有人可以干預。彭強調,如果按照律政司說法,「那麼我們就是送走法治很重大的一部份。」
黎智英欲聘Tim Owen引至釋法及覆核經過。(詳看下圖)
律政司指彭錯誤解讀國安法及釋法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指彭曲解其說法,並錯誤解讀國安法及釋法內容,重申國安法保障人權及法治,又指國安委的決定不受任何組織、個人干預,亦不受司法覆核,形容彭的例子「失實且脫離現實」。
指黎以狹意解讀釋法內容
袁引述人大就釋法,指國安法第14條規定了國安委的法定職責,對於法律實施中遇到的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等問題,香港國安委有權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這是香港國安委履行法定職責的應有之義。但黎卻對14條賦予狹義意義。
人大認為國安委有權力作判斷
袁續指,釋法內容提到,如果法院沒有向特首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該介入並作判斷及決定。倘若落實國安法的人大常委認為,國安委沒有權力判斷,條文便不會這樣草擬,因此黎稱國安委在本案中的決定並不符合其職能是「難以想像的」。
特區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他又引述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今年1月發表的講話,特別強調國安法最大特別是「雙執行機制」,中央授權特區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中央則負責處理特區難以解決的問題,「承擔最後兜底責任」,即容許海外律師是否涉及國安的事宜留在香港處理,人大釋法清晰列明了解決這項問題的程序和路徑,體現了中央對於特區法治制度的尊重及信任。
袁指本案涉香港法院無權管理的事宜
此外,袁指香港法院的權力來自《基本法》,無權管理國防、外交及其他不屬於特區自治範圍的事宜,而本案正是屬於「其他」事宜。而且,國安法應與本地法律並行,但若有相悖之處,應該採用前者,人大常委必定有考慮到這個「非常清晰」的立法原意。
袁指國安委職能包括處理專案許可
首席法官潘兆初問袁,國安委職能甚為廣闊,那麼其職能是否包括處理「專案許可」的申請?袁同意,並指國安法第14條使用「通用字眼」,是為了讓人大有基礎解釋國安委的職責,其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彭重申要求本案交特區決定
彭最後回應指,他提出的例子把律政司的邏輯推到極致,而非指國安委會作出如此荒謬的行徑。縱使人大常委認為本案應該交由特區決定,也不是代表國安委可以以「國家安全」作為「魔法字眼(magic word)」便可指它免受任何挑戰,亦不能說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就是「一張皇牌(trump card)」。他補充,若果人大賦予國安委有權作出決定,釋法內容便不會寫明法院先需向特首取得證明書,而是法院可向特首或國安委取得證明書。
黎今年2月入稟,要求律政司聲明釋法內容不會影響終院裁決。但黎從辯方的一份誓章中發現,國安委早於1月議定Tim Owen代黎抗辯涉及國安風險,並建議入境處拒批其工作簽證。黎於4月入稟提司法覆核,指國安委釋法後誤解他們有權直接裁定Tim Owen 不得參與案件,要求頒令國安委及入境處決定無效。
案件編號:HCMP 253/2023、HCAL 56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