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 |政府提修例 海外大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先獲特首證明書

撰文:呂穎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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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今日(20日)就國安法案件辯方聘用海外大律師情況,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27條,海外大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先獲特首證明書。

修訂內容包括,法院在遇到有海外大律師處理國家安全的案件時,須根據《 香港國安法》 第47條,以專案形式向特首提出並取得證明書(行政長官證明書),特首依兩個原則批准,一是有關大律師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二是其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修訂適用於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亦未有列明何時生效。

政府計劃盡快在2023年第一或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該項立法建議的條例草案。

黎智英早前獲原訟庭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為其《港區國安法》案件辯護,惟港府隨即就事件上訴,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底就此作出釋法。律政司今再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27條,海外大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先獲特首證明書。

修訂內容包括,法院在遇到有海外大律師處理國家安全的案件時,須根據《 香港國安法》 第47條,以專案形式向特首提出並取得證明書(行政長官證明書)。特首會依據兩項原則,評估是否接受:

.該人就該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

.該人就該案件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會否不利於安國家安全。

如證明書認定海外大律師執業或行事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及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則法院不得就該案件認許該人為大律師。律政司解釋,此舉可體現《香港國安法》第47條及該解釋第三條的精神,「鑑於國家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及凌駕性,若某人就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則認許該人為大律師屬原則上錯誤。」

修例內訂明有關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新要求,適用於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論案件屬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與《香港國安法》所訂罪行或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相關的案件,以及與根據《香港國安法》或其他法律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在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情況下)而採取的措施相關的案件。

律政司又指,立法建議對法治、受《基本法》保障的法院獨立司法權以及訴訟各方選擇法律代表和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均沒有不利影響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從來都沒有由海外大律師代表的權利,因此,立法建議並無剝奪他們的任何合法權利,加上一般專案認許申請及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專案認許申請均為數不多。

政府正就立法建議的主要內容諮詢司法機構和兩個法律專業團體,視乎委員的意見,政府計劃盡快在2023年第一或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該項立法建議的條例草案 。

大律師公會主席:未落實前仍有空間思考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對於政府不「一刀切」的做法表示認同,他認為政府與公會想法一致。杜淦堃指,目前條例草案尚未落實,仍有空間思考,公會目前正在研究律政司建議的內容,下周一立法會討論時,公會將會充分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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