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業付款|設審裁機制保障雙方 發展局料可及早解決拖糧爭議
為改善建造業「拖糧」情況,發展局今日(16日)公布《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提三大要點,包括改善合約付款條款、解決爭議的審裁機制,以及暫停或減慢進度,適用於最低合約價值500萬元的建造工程合約,及其相關的貨品或供應合約價值50萬元。
發展局發言人解釋,設立審裁機制有助雙方在爭議時可盡早解決,過往要待合約結束才可提交仲裁或法庭,立法後會有清晰時間框架,即在55個工作天內作裁決,可避免有初期付款爭議的個案,像雪球愈滾愈大。
發展局公布的《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的三大要點中,設立的審裁機制,是由具合適資格及相關經驗的獨立審裁員進行審裁。若就上家(指大判)未有在30日作付款回應、或承認到期應付款額少於申索額,或在60日內未有支付承認的整筆款項之爭議,下家(指二、三判)有權在28日內啟動審裁程序。
審裁員提名團體需在7個工作天內委任合適審裁員,獲委任後需在55個工作天內作裁決;支付經審決款額的期限一般為數個星期。審裁員裁定審裁費用的攤分比例。如不滿結果,雙方有權把爭議提請仲裁或法庭審議。下家亦可在裁定付款期屆滿後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審執裁決。
就審裁涉及延長工期的付款爭議,基於涉及延長工期的付款爭議比較複雜,以及以循序漸進的方式推行更能確保累積足夠數量的審裁員及密裁質素,故發展局提議分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即條例刊憲八個月後,政府或指明所有條款,審裁與延長工期相關的付款爭議都受理;但私人界別之延長工期則要到第二階段才受理,惟第二階段的時間則未定。
發展局發言人表示,是次草案與一般機制的分別在於盡早靠機制解決,費用亦較一般便宜 。發言人指,是次草案的審裁具約束力,如上家未在跟時間表作回應,下家則可提請法庭強制執行審裁。
至於草案與現行法例的分別,發言人表示,審裁機制助雙方有爭議時可盡早透過機制解決。未有機制前,要待合約結束才可到仲裁及法庭,而此草案在相對之下,費用更為便宜;會有清晰時間框架,期望可避免有初期付款爭議的個案時雪球愈滾愈大。
發言人補充,審裁機制亦具約束力,如上家未在根據設定的時間表作回應及付款,下家則可提請法庭強制執行審裁,並可在合約中期處理爭議。而在在改善合約條款之下,可禁止先收付後付款,令現金流「通返」,準時發放工資予工人。
設立55個工作天審裁,發言人指時間非鐵板一塊,強調為「上線」,草案原意是期望案件可迅速解決爭議,盡快去做;如因個案太複雜,在上下家同意的前提下,亦可延長審裁日子。
草案提到政府或《條例》不會決定或命令合約任何一方付款,發言人指,審裁員是最好角色,是「內行人」,為合資格及有經驗人士,就不同個案可作客觀判斷,其審判會更為合適。而審裁員提名團體邀請團體的條件,會考慮到該團體是否熟悉業界、紮根香港多年、業界人士對其專業是否可信、有一定規模、無利益衝突等。
就審裁涉及延長工期的付款爭議,發言人指,基於涉及延長工期的付款爭議比較複雜,以及以循序漸進的方式推行更能確保累積足夠數量的審裁員及審裁質素,故發展局提議分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即條例刊憲八個月後,政府或指明所有條款,審裁與延長工期相關的付款爭議都受理;但私人界別之延長工期則要到第二階段才受理,惟第二階段則未有實施時間表。
被問到會否加入懲罰至條例,發言人稱,目前情況是改善多年拖糧的情況,盡快付款;「懲罰」就於原本非用法例執行,而是次則是以法例予以法定權力,及通過法庭強制執行,促使應付款人士支付款項。
至於會否制定一筆較大的款項去懲罰上家,發言人則指未有此做法。若上家未因財政問題而未能付款,發言人指,在供應鏈內,上家請下家就有責任履行合約責任,若符合上述爭議條件,則可通過法庭強制執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