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業付款|政府將立法設保障機制 下游分包商遭「拖糧」可停工
發展局今日(16日)公布《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將設立審裁機制解決爭議,並授權不獲付款方在條例指明情況下暫停或減慢工作或服務進度,減少業界被「拖糧」情況。條例草案列明,如付款方沒有在限期前支付已經接納並承諾支付的款額,或沒有在限期前支付經審裁機制決定的款額,申索方有權行使停工或減慢工程進度權利。
條例草案禁止「先收款、後付款」等不公平付款條款,並規定付款方須於法例指定時間內就付款申索作出回應,以及付清已承認到期支付的款項。當付款爭議出現時,申索方有權啓動審裁,合約雙方透過獨立審裁員解決付款爭議;審裁員須在獲委任後55個工作天內作出裁決;如合約雙方不滿裁決,有權將爭議提請仲裁或法庭審議。
不適用於室內裝修、樓宇維修等私人住宅樓宇工程
發展局指,《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適用於總承包合約價值不少於指明最低合約價值的建造工程合約、即500萬元,及與其相關的貨品或服務供應合約、即50萬元,而當局考慮到一般市民未必熟悉建造合約和相關法例,符合條例要求存在困難,為避免擾民,不適用於兩種情況:
(一)為現有私人住宅樓宇進行工程,例如室內裝修、樓宇維修等而訂立的建造合約(二)為現有私人非住宅樓宇進行相對較小型的工程而訂立的建造合約,即無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及同意的工程,例如屋宇設備保養維修、商鋪翻新等。
發展局發言人表示十分注重合約方商議合約條款的自由,政府不會決定或命令合約任何一方付款。《條例草案》禁止不公平的合約付款條款,並為合約方提供迅速及具約束力的審裁機制解決合約中途的付款爭議。
發展局預計在《條例草案》實施後,隨着付款保障得以改善,投標者就被拖欠付款風險提高標價的情況會逐漸減少,而工程項目的採購成本也可能隨着時間下降。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讓《條例草案》盡早獲得通過及實施。《條例草案》將於明日(17日)刊憲,並於本月29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
《條例草案》三大要點:
(一)改善合約付款條款
禁止「先收款、後付款」等不公平付款條款,並規定付款方須於法例指定時間內就付款申索作出回應,以及付清已承認到期支付的款項
(二)解決爭議的審裁機制
當付款爭議出現時,申索方有權啓動審裁,合約雙方透過獨立審裁員解決付款爭議;審裁員須在獲委任後55個工作天內作出裁決;如合約雙方不滿裁決,有權將爭議提請仲裁或法庭審議
(三)暫停或減慢進度
如付款方沒有在限期前支付已經接納並承諾支付的申索款額,或沒有在限期前支付經審裁機制決定的款額,申索方有權行使停工或減慢工程進度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