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辯方指證人隱瞞想親手殺警 是想把隊員拉落水
「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組織涉串謀殺警案,今(8日)在高院續審。「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繼續接受盤問,辯方質疑他曾一度違反屠龍不親手用槍和炸彈的共識,私自找同謀者吳智鴻要槍殺警,並強調「唔好俾我teammate知」,又遲遲未告知隊員炸彈位置近油站,直指黃想將隊員「拉落水」,及不顧隊員安全。黃同意他有隱瞞組員他想親手殺警的「私心」,但最後也未付諸實行,又稱他也不清楚炸彈的確實位置。
未問隊員便答應會配合吳的計劃
代表次被告的大律師姚本成續盤問黃振強,質疑黃在未諮詢其他隊員同意下,於2019年11月18日自行向吳稱「屠龍」會配合其用槍和炸彈的行動。黃同意他當時未獲隊員同意,但指他們早前已提及不會親自用槍和炸彈,故當時相信隊員間的共識一致。黃又指,吳當時仍未透露實際計劃,他因而亦未能為「屠龍」行動作計劃,難以在此情況下諮詢隊員。
指吳當時只有計劃的雛形
辯方續指出,黃和吳於11月18日見面後得到一個共識,即黃同意「屠龍」會配合吳一方使用槍和炸彈。黃稱不清楚如何界定同意,因為吳自初相識都「講緊同一番話」,只能稱他當時有一個計劃雛形。辯方追問黃當時稱會配合是否屬「敷衍佢」,黃否認。
辯方指黃刻意向隊員隱瞞地圖
黃於12月5日從吳收到兩張標明炸彈、槍手位置的地圖後,回覆吳稱:「呢兩張圖唔好流出去」、「我希望張圖得你、我、痴線佬知」,辯方質疑黃刻意向隊員隱瞞。黃否認,指他當時的意思是不要散播地圖本身,而非不要散播地圖的內容。
辯方指隊員被黃拉落水
另提及黃於12月6日曾發訊息向吳索取手槍,並指黃在訊息稱:「我諗住趁亂,乘機啪兩件」,之後更強調:「唔好畀我teammate知」。辯方質疑此非「屠龍」的計劃,指黃知道隊員不會同意,故蓄意隱瞞。黃同意,承認他當時不想讓隊員知道他有「私心」用槍殺警,亦認為無須讓隊員知道他做這樣危險的事。辯方聽罷質疑:「咁咪變左畀你拉落水,協助你咁?」黃稱因此他在考慮過後,最後放棄計劃。
交換訊息知有手榴彈
庭上續讀出黃與吳對話,指吳透露當日會用打邊爐氣罐製造的手榴彈,黃即表示:「你咁唔洗畀支野我,走先」。辯方問,黃是否因聽到會有手榴彈,因「驚起上嚟」怕被波及,才改口不要手槍,黃不同意。辯方指黃後來稱:「佢一陣間緊張得濟跣手,我咪XX」。辯方再問黃:「你怕死,驚炸埋你?」黃同意。
計劃前兩天仍未向隊員講炸彈位置
辯方再指出,至12月6日,仍未有人向隊員解釋炸彈位置,指會否影響安全屬另一回事,但此涉及無辜第三者。黃應該給予隊員多一些資訊,以供他們考慮是否參與行動。黃同意辯方說法,但他認為軍師Kan當時提及的資訊已足夠,即「屠龍」負責將警員引至指定位置。
辯方質疑黃未向組員提要去台灣
辯方另關注到,黃有否向隊員透露過將於12月8日後「執行李去台灣」。黃指Kan曾有群組提及「走佬」,但「執行李」則未曾提及,因為當時有「家長」稱可在台灣為所有隊員提供食宿和工作。
黃指Kan叫他事後先離港
黃另憶述,當時Kan稱在完成「呢單大野」後,一定要黃先行離開香港,因為他認為:「就算單野揚起上嚟,只要我(黃)唔係到,就燒唔到其他人」,之後他會再安排其他隊員先後到台灣。辯方聽罷指黃首次提出此說法,質疑他是在剛剛小休時才捏造出來,黃否認。
辯方指黃未向隊員提及炸彈位置近油站
辯方最質疑黃未向張講清楚行動的危險,即提及炸彈所在位置附近有一個油站,稱:「爆起上嚟仲得了?」黃稱當時未有將油站和炸彈聯繫起來,亦不知炸彈實際威力,故未能告知張。辯方再問:「你知油站揼個煙仔都唔掂?」黃自言不曾光顧油站。辯方指此屬常識,黃同意,但重申他到被捕仍未知炸彈確實位置,因而亦未考慮到油站。
被告依次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