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 證人擬行動後與成員到台灣 曾稱不理會炸彈傷及無辜
「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組織串謀殺警案,今(2日)在高院續審。認罪被告、「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第四日出庭作供,他稱計劃在「大行動」結束後,帶同所有成員「走佬」到台灣,安排於12月到台灣接受為期2星期的軍訓。黃另承認曾考慮過將炸彈放置在朗豪坊一帶,當有成員擔心會波及無辜的人時,黃則揚言:「我哋嘅目標炸到狗咋嘛,炸到最X多嘅狗,我唔X理其他人架啦」。審訊明續。
控方庭上引述「滅龍」Telegram群組於2019年11月24日的對話,屠龍小隊軍師Kan提及到尖沙咀「踩線」,黃振強則表示:「 我想直接打,唔洗睇」。黃庭上解稱指,過去屠龍每一次行動前,Kan都會到相關地點看看,再與黃規劃行動細節和逃走計劃。而Kan當時提議在12月1日當天使用吳智鴻小隊的炸彈,故認為黃「想做大嘢」就要「謹慎啲」。但黃當時僅打算在12月1日進行一如以往的示威暴動,又自覺對尖沙咀的地形較熟悉,故認為不用「踩線」可「直接打」。
認罪被告黃振強指 計劃在「大行動」後與成員到台灣 參加軍訓
黃當時聽罷Kan的建議後,提出直接在尖沙咀警署使用炸彈。Kan回應:「佢哋喺入面都炸唔死佢哋,佢地要出嚟」,因過去試過警員未有在示威期間離開尖沙咀警署,黃則指警員有在理大示威期間離開該警署。
Kan其後又稱:「一日未搞掂走佬plan都未有得用」,控方提問何謂「走佬plan」?黃解釋指,自從他與吳協調在示威中使用炸彈和槍械的「大行動」,他便開始與Kan為「屠龍」部署「走佬計劃」。Kan在對話中的意思是,只要他們一日仍未完成「走佬計劃」的部署,就不能實行該「大行動」。
黃又指,他們在過去的行動中亦提過「走佬」一詞,惟當時的意思僅指離開現場,但此次說法的意思則為帶全隊離開香港的計劃。黃另透露,他計劃在「大行動」後,與成員「走佬」到台灣,於12月尾參加為期2星期的軍訓。
張俊富表示擔心炸彈波及無辜 黃振強回覆:炸到最X多嘅狗,我唔X理其他人架啦
及至11月30日,黃在「滅龍」群組表示將會在12月1日到尖沙咀參與示威,事前成員一起到荃灣倉庫取裝備,預備了50支汽油彈在當日使用。惟黃在發現嚴文謙於當日身處韓國,未能參與行動後,便改口稱:「咁唔出啦,取消」。黃庭上指,他和嚴在過去行動中較有默契,嚴不在令他「無安全感」,所以決定取消。
黃續指,在吳提起20公斤炸彈的計劃開始,他便一直在物色放置炸彈的位置。黃後來曾私訊張俊富指,經過視察後認為「朗豪坊個位最靚仔」,因警方會前往清場。張俊富則指該處會有很多人經過,擔心「好容易炸到唔關事既人」,黃聞言回覆:「我哋嘅目標炸到狗咋嘛,炸到最X多嘅狗,我唔X理其他人架啦」。
黃振強轉發「家長」鼓勵說話至群組 稱「未做完既功課有人會繼續做落去,希望佢地享受成果」
據早前證供,涉案兩個炸彈最後決定放置在軒尼詩道附近一帶。黃今庭上透露於案發前兩天,「屠龍」成員再在「滅龍」群組談及行動細節,重申他們將在負責「引戰」,一旦他們將警員引至指定位置,警方放催淚彈和橡膠彈,吳小隊便會引爆炸彈。期間,有成員稱擔心會遭吳一方的炸彈和子彈波及,又憂慮他人會誤會是「屠龍」放置炸彈和開槍。
同日,黃再將「家長」的鼓勵說話轉發到「滅龍」群組,「話俾佢地知,無論佢地係邊度,嗰個親戚都會記得佢地,叫佢地好好照顧自己,未做完既功課有人會繼續做落去,希望佢地享受成果」,有成員隨後回覆:「喊左」。
被告依次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