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警見認罪被告後即毀筆記 辯方質疑免人知曾討價還價
「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組織涉嫌串謀殺警案,今(25日)在高院續審。為認罪被告黃振強錄取無損權益口供的偵緝警員供稱,黃在被捕後要求與警方會面,提出欲認罪及「交代一切」。故警員之後曾十度與黃在收押所會面,期間警員會用紙筆記下會面內容,全部筆記均會在使用後銷毀。辯方則指筆記屬重要資料應保留,警員之所以稱已銷毀是因為不想法庭知道警方與黃之間的「討價還價」,警員不同意。
指黃振強主動要求見案件主管
偵警劉偉雄(音譯)供稱,他於2021年8月加入國安處,為本案調查隊伍的其中一員。黃振強在還押期間通知懲教想見案件主管的調查隊伍,他與同僚於2023年5月至9月間與黃會面約10次。最後由劉替黃錄取口供,期間他不曾利誘或威嚇黃。
依個人習慣銷毀現場筆錄筆記
劉在首被告的大律師李國輔盤問下透露,由於懲教署不允許攜帶電子器材入內,他在與黃的10次會面均有帶紙筆作筆記。劉即日回到寫字樓,在調查報告記錄曾與黃見面後,便會依照「個人習慣」銷毀該些筆記。
有提黃先通知律師並去信律政司
劉憶述於5月19日的首次會面中,黃表示欲認罪及交代案件一切,劉則著他先通知其律師去信律政司。黃後來在6月12及27日再次要求會見警方,跟進其打算認罪的情況,劉同樣叫他找法律代表與控方商討。
指黃初時提供的資料不多
辯方質疑,黃在會面中說話具重要性,但他還押期間要求見警方及提出打算認罪一事,在任何文件上均沒有紀錄。劉同意,但指黃當時提供的資料不多,且不涉案情,屬「可以一句講晒既野」。
認為銷毀筆記前毋須問上司
劉續指,他於8月收到可以替黃錄取口供的指示,之後再三度與黃會面,期間用紙筆紀錄黃的供詞,該些個人筆記最後同樣遭銷毀。辯方聞言質疑,劉的手寫筆記屬重要資料應保留,問他銷毀前有否徵詢上司意見。劉不同意應保留,認為個人筆記不需要問上級如何處理。
辯方質疑警不滿內容而銷毀原稿
直到9月16日第七次會面,劉才將供詞的草稿印出予黃閱讀,惟黃認為有部份內容「詞不達意」欲作修改。事後,劉認為該草稿非正確紀錄,保存亦無任何功用,故沒有保留作紀錄。辯方質疑,該草稿之所以不獲保留,因為警方不滿意該版本,要求黃更改,劉不同意。同月20日,黃在律師陪同下,閱畢供詞後正式簽署。
辯方指黃曾投訴遭警打及氹
次被告的大律師姚本成則指,黃於2019年尾被捕,他直到2022年尾均表示不認罪,劉同意。姚另指出,黃曾投訴在為其錄取警誡會面時,遭警方「打佢氹佢」以逼使他交出電話密碼,劉表示不知道。
辯方疑劉稱無印象對話內容因為唔講得
代表嚴文謙的大律師梁鴻谷則問,劉形容首三次會面的內容「一句講晒」,是否意指內容「唔方多嘢」。劉重申,黃表示欲認罪及劉叫他通知律師為整個見面重點,他現已不記得其他細節,但肯定當時未談及案件內容。梁聽罷指,當時有三名警務人員去見「佢咁既重犯」,但劉對黃說過的話卻毫無印象,質疑劉是「唔想講、唔講得」,因為他害怕影響黃在陪審員心中的形象,劉否認。
劉強調只是跟程序及指示工作
梁另指,黃當時「可能講有4萬個炸彈」,質疑劉「作為調查人員你唔即刻問」。劉指當時已事隔數年,他只是跟程序、指示工作。梁再追問,劉的意思是否想過可能有炸彈,但因事隔數年亦沒有理會,劉澄清他當時沒有想過此問題。
認為劉不想法庭知黃與警曾討價
梁最後質疑,劉聲稱已銷毀所有手寫筆記非事實,因為不想法庭知道警方與黃之間的「討價還價」,劉亦不同意。
被告依次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屬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李家田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劉佩凝則另否認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