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證人盤問下承認曾經非常仇恨警察 坦言想過用槍殺警
「屠龍小隊」與另一激進派組織涉串謀殺警案,今(7日)在高院續審。「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繼續接受辯方盤問。案中次被告張銘裕的代表大律師直指,黃振強涉案時因「貪心爛賭」被捕,以殺警為「餌」籌款,是「Killing for money」(為錢而殺人),才參加同案另一同謀吳智鴻小隊的殺警計劃。黃一概否認,強調非為錢殺人,也非為錢才示威遊行;黃同意他案發時非常仇警,雖然隊員有共識不會「親自落手」殺警,但他本人有意用槍殺警。
辯方指黃貪心爛賭
次被告張銘裕的代表大律師展開盤問,他一開始便以「貪心爛賭」來總結黃振強案發前4個月的行為,黃不同意。辯方續指,黃承認的籌錢罪牽涉四百多萬,當中不包括現金來往。黃同意,並坦言他當時收到的現金籌款至少有100萬。
與吳相識後獲一萬元資助
黃另確認他與本案的同謀吳智鴻於2019年相識時,起初的一個月,吳先後向黃提供共一萬多元的資助,當時「屠龍」仍未成立。及至同年8月25日,黃和「荃灣示威群組」成員在荃灣遊行,因「非常勇武」而「成名」。辯方質疑,黃其後「搶咪」接受訪問,更「講到天花龍鳳」。黃否認「搶咪」,但承認他有接受訪問。
承認屠龍小隊組織鬆散
辯方續指,「屠龍小隊」事後成立,黃在沒有選舉的情況下成為隊長。辯方又指,「屠龍」的組織十分鬆散,並無誓章,不限成員去留。黃同意,並指過去亦有出現過有隊員未出席示威活動的情況,稱:「我無強迫過佢地聽我話」。
稱殺30警是用作招徠而非作餌
案發前兩天,眾籌頻道「育龍」發佈文宣稱:「公會任務目標係集齊最少30粒龍心」,黃早前指「30粒龍心」意指最少擊殺30名警察。辯方質疑,黃是在用「屠龍」的勇武及殺30名警員為「餌」作籌款,黃回應只是作為「招徠」。
黃同意因貪心搞到被捕
辯方再質疑黃是為錢而殺,黃即表示:「唔可以咁講。」又指當時是想在行動前多籌錢,以計劃「走佬Plan」。辯方繼而指,以上便是黃:「因貪心搞到自己被捕」的例子,黃同意。
承認眾籌的錢其他隊員並不知情
辯方另提及,黃曾向警方提及待他事成後「走佬」到台灣,吳智鴻聲稱會給他百多萬。辯方質疑黃是因貪心參加吳的殺人計劃,因:「20萬走佬唔夠。」指黃想要多一些錢,以「夾帶私逃」。黃否認為錢殺人,但同意眾籌獲得多少金錢只有他知道,其他被告均對此一無所知。
否認爛賭僅認好賭
黃另坦言他曾說過:「我得番嚟既錢,大部份都用咗去賭。」案發期間約用了30萬在馬會的戶口賭博,另曾在澳門賭場進行一些小額賭博。但黃否認他屬「爛賭」,僅認自己是「好賭」,形容他當時「的確用呢個行為作紓壓」。辯方之後問他,「屠龍」的名銜對黃而言是否十分重要。黃同意,但強調此重要並非與金錢掛鈎,重申:「唔係為咗錢出嚟示威。」
辯方指隊員均認為不要親自落手殺人
辯方之後指出,黃於2019年9月初在隊員不知情下到科大參加勇武派會議,期間提及引入軍火,黃當時僅認為是在「吹水」;後來吳邀請「屠龍」成員到台灣軍訓,未要求參加者要加入吳一方用槍殺警;及至11月17日「屠龍」開會提及西貢試槍,以及將來會與吳小隊有「大行動」等,當時黃仍未清楚「大行動」為何,隊員間亦有共識雖認同「殺狗」,但不認為要「親自落手」。
屠龍有共識反對親自用槍殺警
辯方因而指出,不論是軍訓或試槍,均與串謀無關,涉案串謀直到11月17日都未形成。黃同意,並認同辯方所指「屠龍」直到12月8日的共識均沒有改變,即不介意警方有傷亡,甚至可提供協助,但反對親自用槍殺警。辯方又問黃的個人意見,黃坦言想用槍殺警,因為他當時非常仇恨警察。
建議吳的小隊用槍和炸彈
提及黃後來與軍師Kan談及在12月1日遊行中用槍和炸彈,更曾向吳索取槍械,辯方質疑黃的行為與隊員的意願相違背。黃否認,解釋他們當時的共識是不親手用槍和炸彈,而是建議吳小隊使用,「屠龍」只是配合,稱要槍亦只是「問住先」。
辯方指黃當時已有濫殺無辜的傾向
辯方之後又提及,黃曾考慮過將炸彈放置在朗豪坊一帶,並揚言:「我哋嘅目標炸到狗咋嘛,我唔X理其他人。」質疑黃當時已有「濫殺無辜」的傾向。黃同意,但補充「濫殺無辜」非目的,而是為殺警而殺死無辜的人亦在所不計。
6男1女被告: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