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署公布涉地溝油事件商戶做法不一惹批評 申訴署經調查後表認同
撰文:鄧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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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台灣劣質食油風波,由於部分涉事產品曾進口本港,引起本港社會廣泛關注。
食環署當時先後發出三道《食物安全命令》,禁止涉事5間台灣公司的食油製品進口本港或在港供應,但由於署方只在發出第一道《食安令》時同日公布可能曾分銷或使用涉事豬油或豬油製品的香港商戶名單,然而在之後再發出《食安令》時,未有公布可能涉及的商戶名單,有關做法惹爭議。
申訴專員公署經調查後表示,認同食環署做法。
申訴專員公署今日(28日)發表報告,指署方檢視食環署在2014年9月至1月期間,就劣質食油事件發出三道《食物安全命令》後是否向公眾公布相關商號名單,何以有不同的決定。
食環署當年發出第一道《食安令》同日,公布了可能曾分銷或使用涉事豬油或豬油製品的香港商戶名單;惟食環發第二及第三道《食安令》時,並無公布可能涉及的商戶,處理方法不一而遭市民及業界批評,包括漠視公眾知情權或對業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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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首要保公眾衞生安全 公開商戶資料合法合理
但申訴專員公署的報告指出,食環署首要職責是保障公眾衞生安全;若事態緊急,市面上部分 問題豬油或豬油製品仍未及時下架、停售或收回,食環署將可能曾分銷或使用問題豬油或豬油製品的商戶資料公開,可從速協助消費者知悉及判別有可能對其健康構成風險的食物,是合法合理之舉,亦符合公眾利益。
報告又認為,食環署公布時亦有註明名單內商戶未必仍有供應事涉問題豬油或豬油製品,是如實交代潛在的食安風險。
至於發第二及第三道《食安令》時未有公布可能有涉事產品的商戶名單,申訴專員公署認為,當時已事隔數周,食環亦已採取一連串監察行動,如經電話確認及巡查,查核分銷商及零售商停止供應及使用問題食油。由於當時問題已大幅曝光,食環署因時制宜,平衡各方利益後不公布所涉商戶名單,避免不必要市場恐慌,申訴專員公署認為並非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