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公屋養狗 有醫生紙可申養「伴侶犬」

撰文:黃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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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毛孟靜和范國威聯同動物團體G.D.A.H.和NPV,報告爭取放寬公屋養狗政策的最新進度。(江智騫攝)

早前有動物保育團體召開記者會,宣布曾就公屋養狗條例首次與房屋署商討,並獲署方正面回應,指公屋租戶只需註冊醫生證明,或可飼養伴侶犬,團體形容是爭取放寬公屋戶飼養狗隻的一次「技術性」進步。

動物團體「給狗狗一個家」(G.D.A.H.)稱,去年9月25日曾與房署會面,署方明言「伴侶犬在公屋是應該留低的。」以往一般認為只有工作犬如導盲犬才可獲豁免,今次是房署首次正式公布伴侶犬亦包括在內。至於如何定義「伴侶犬」,有份出席會議的非牟利獸醫服務協會(NPV)創辦人麥志豪認為:「現階段不應逼房署作確實定義,以免規限太多。」

動物友善房屋政策大聯盟(AAFH) 要求檢討公屋養狗政策。(潘思穎攝)

只需普通註冊醫生證明

 

公屋住戶可因「精神需要」申請飼養伴侶犬,過往常被誤會必須獲得精神科醫生證明才可獲豁免,但房署在會議中釐清:「如租戶有特別需要飼養服務犬或伴侶犬,只需連同註冊醫生的證明文件,就會酌情處理有關文件申請。」

 

G.D.A.H.指出,在房署正式澄清後,至少有一宗成功申請個案。個案為一名女士,與家人同住於公共屋邨,沒有任何精神及情緒問題,在獲得醫生證明有需要飼養伴侶犬後3星期,獲得房署批准養狗。

現階段不應逼房署作確實定義,以免規限太多。
非牟利獸醫服務協會(NPV)創辦人麥志豪

要先看醫生才可養狗?

 

立法會議員毛孟靜指是次澄清只是「技術上的歡天喜地」,她更在記者會上兩度感觸哽咽,稱狗隻對部分人來說是「精神支柱」,她反問:「若我住公屋,是否需要看醫生才可養狗?」她說,明白爭取公屋養狗並非一朝一夕可成功,建議房署可先容許飼養小型犬隻,逐部放寬政策。

 

動物團體與立法會議員,去年10月曾在政府總部外發起爭取放寬公屋養狗條例集會。(林振東攝)

2003年爆發沙士疫症後,公屋實施「屋邨清潔扣分制度」,列明公屋住戶不得飼養狗隻,但同時實施「可暫准原則」,批准部分住戶繼續飼養在2003年8月1日前已飼養的小型狗隻(體重少於20公斤)直至終老,但強調只屬一次性措施。就是次G.D.A.H.和議員的報告,《香港01》曾就公屋養狗問題再向房署查詢,署方重申公屋住戶不得飼養狗隻,至於工作犬及伴侶犬,個別租戶須經醫生或心理學家證實「極需要狗隻作精神支柱」,才會按需要作酌情考慮。

房署的豁免只可視作已養狗住戶的最後一道防線,但並非「免死金牌」。
動物友善房屋政策大聯盟

對於房署今次的回應,「動物友善房屋政策大聯盟」發言人李淑芬不表驚訝。「我個人並不認為是一個進步。」她解釋,多年來一直有公屋戶以「精神需要」為由成功申請養狗的例子,而是次房署一如以往,並無公開審批豁免的準則。她提醒房署的豁免只可視作已養狗住戶的最後一道防線,但並非「免死金牌」。她重申,要爭取為動物友善房屋政策進行全面檢討,平衡「棄養」、「領養」、「流浪動物」等各方考慮,為「動物友善政策」爭取最妥善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