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可以對丁權漏洞視而不見 但中央不會坐視不理
丁權爭議擾釀多年,引致新界「套丁」、「飛丁」、炒賣丁屋等亂象叢生——繼早前「村屋大王」王光榮涉嫌「套丁」被廉政公署拘捕後,本土研究社再有調查發現本港約有177公頃土地潛在「套丁」行為,例如將土地分割,意味日後疑似「套丁」用地將會翻倍;不過,發展局竟然回應指,私人地段的買賣及分割均屬私人協議,當局不能亦不應干預。這種公然懶政的態度相當可笑,事實上,中央政府已經多番囑咐特區政府需要解決土地及房屋問題,倘若當局繼續對丁權漏洞視而不見,相信中央絕對不會坐視不理。
香港房屋問題水深火熱,惟特區政府長年以「地少人多」為由推卸責任,無視新界仍有大片可被收回發展以大增房屋供應量的土地,被預留作「鄉村式發展」的「丁屋」用地便是一例。儘管今年初高等法院裁定丁權合憲,但這種「特權」不但不公平,而且早已淪為牟利的工具。
前年的丁權司法覆核案中,代表鄉議局及政府的辯方以《基本法》第40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為理由作辯護,最後高等法院亦推翻原審庭裁決,判丁權為合憲。不過,法律上的「合憲」,並不代表政策的「合理」,更何況對於政策是否真正「合憲」,尚有可商榷的地方,但特區政府卻以為從此就可安枕無憂。
要理解丁權政策的不合理性,應先理解當初港英政府訂立政策的原因。鄉議局多年來對外宣稱,在英國租借新界前,新界原居民擁有土地的「永業權」,即原居民建屋不需官方批准,土地持有人的地契無限制土地用途條款。英國租借新界後,將新界的建屋政策改為「Block Crown Lease」(集體官批),為土地設下租期,令原居民「失去傳統權益」;而港英政府為「補償原居民」,在1972年訂下《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容許年滿18歲的新界男性原居民興建丁屋,形成現時新界人獨有的「丁權」。
「丁權」源於改善原居民生活
政策非長期性
以上的歷史脈絡看似合理,但在司法覆核時,被解密的港英政府密件揭示了丁權由來的真相。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的密件顯示,「六七暴動」令港英政府對管治香港開始存有危機意識,認為政府有機會被逼遷離香港,打算在租約完前討論如何改革社會政策。港英政府為了朝這個目標進發,在1971年擬下《新界發展策略》,其後據此定下《十年發展計劃》,而當中出現了「小型屋宇政策」,即丁屋政策。
時任新界民政署長黎敦義曾表示新界的發展規劃雜亂無章,居民多有住在簡陋的村屋中,因此要「in the interim」(在中短期)重整新界的小型屋宇。本土研究社早前翻查文件亦指出,在1980年代,本身是新界鄉議局主席的劉皇發成為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後,鄉議局才將丁屋政策論述作為原居民的「傳統權益」。
在各項歷史文件的揭露下,可見所謂「傳統權益」並非港英政府訂下政策的重點,而丁權政策當時也非長期性,更突顯出現時尚存丁權政策的不合理性。即使在法律上該政策被裁定合法,也只因鄉議局當初的「一廂情願」——把政策強行加進《基本法》而已。再者,港英政府定下政策是為了全面規劃新界發展,改善新界原居民的住屋環境——歷經三、四十多年的變遷,現時新界原居民的生活環境及質素已被大大提高,香港亦有發展新市鎮的必要性。問題是,殖民地時代留下的政策漏洞已成為香港缺乏土地儲備的其中一大原因,香港政府必須處理丁權的存廢問題及收回丁地,以釋出更多用地。
政策淪為謀財工具
失去保護「合法權益」的功用
《基本法》第40條列明保留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重點在於「合法」二字。丁權政策存有漏洞讓私人發展商可「非法套丁」,這已非保障「合法權益」。確實,原居民擁有住屋需求,但丁屋政策已無法再保障他們的住屋,只令他們的居住地淪為地產商謀財的工具。根據本土研究社調查,位於八鄉的蓮花地村是疑似「套丁」重地,土地共有5.38公頃,預計可建272間丁屋,若每幢價格為1,400萬至1,500萬,將會是以億元計的生意。
所謂「套丁」,源於有不少發展商其實早已擁有丁地,但沒有丁權建屋,所以會選擇低價向原居民收購丁權;而丁權擁有人未必擁有足夠資金申請土地興建房屋自住,因此有機會在早年出售丁權予發展商。2012年,元朗區議員黃偉賢、鄺俊宇、郭慶平及張賢登曾就原居民申請公屋問題向高層次組織「文化委員會」作諮詢,提及有不少原居民表示他們在二十多年前出售丁權,未知是否有用作興建丁屋,也未曾擁有過丁屋,後來結婚要申請公屋時卻因曾擁有丁屋而被拒;結果,用作保障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的丁權政策,被發展商用灰色地帶扭曲為可賺取利潤的地產項目。
問題是,鄉議局應早已洞悉政策現存的漏洞,但多年來一直向外界堅持要保留丁權,實在令人質疑他們的用意。政策原意為改善原居民生活,或許當初的確改善了他們的居住質素,但用途已變質的政策,還有否保留的必要?
政府處理土地問題態度「和稀泥」
有份參與本土研究社調查的公共專業聯盟召集人黎廣德在研究發布會上表示,「套丁」問題源於政府「心軟手軟腳軟」,而發展局日前(5月3日)的回應則呼應了這句說話——發展局表示,私人地段的買賣及分割均屬私人安排及協議,除非個別地契條款有條文約束,否則政府不能亦不應干預;當局又指,買賣及分割私人土地本身並不一定是「套丁」的指標或證據。可以說,當局對丁權政策的法律定義或許沒有出錯,但這正正顯示政策存有的灰色地帶,是非法「套丁」的根源——由此可見政府對丁權問題長年視而不見、「和稀泥」的態度。
政府向來對土地規劃極為「拖泥帶水」,選擇用舊區重建、清拆釋出土地,以減少市民的生活空間、清拆他人家園擠出用地。事實上,香港尚有不少土地可用作興建公屋、發展公共設施,如葵涌貨櫃碼頭。特首林鄭月娥上月出席立法會質詢時,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問到葵涌碼頭規劃。葉劉淑儀表示,碼頭已供過於求,業界人士亦稱碼頭工業只是「苟延殘喘」,問林鄭月娥會否重建碼頭作興建房屋之用。林鄭月娥只表示,葵涌碼頭屬敏感問題,「遲早都要處理一下」,卻無提及「遲早」即什麼時候。葵涌碼頭重建涉及複雜的技術、業權、安置等問題,因此更應早作規劃研究,但當局似乎並無打算。其實,貨櫃碼頭也好,丁屋用地也罷,這些土地本應及早收回重新發展,而唯一令政府卻步的,恐怕是鄉紳和權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