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深度】潑糞、撒文件、扔臭物——香港議會是這樣崩壞的
立法會今日(6月4日)三讀通過《國歌條例草案》,此前民主派朱凱廸和陳志全曾經使用「生化武器」進行抗議,導致議事廳散發臭味、陷入一片混亂,令會議一度中斷。其實,立法會自去年10月復會至今,先是經歷內會停擺風波,後又遇上泛民極力阻撓《國歌法》二讀、三讀,可謂亂不堪言——可悲的是,對香港人而言,如此場面早已屢見不鮮,因為自2008年黃毓民的擲蕉事件開了「先河」,各種形式的「表態」便層出不窮,甚至開始大動干戈,令嚴肅的會議變成鬧劇。問題是,這就是我們想要的議會文化嗎?香港人就不值得擁有更高質的立法會議員嗎?
泛民為阻撓《國歌條例草案》的審議,上周四(5月28日)進行二讀期間,民主黨許智峯徑直走向主席台前抗議,並向主席台方向傾倒腐爛植物,傳出濃烈異味致會議暫停;時至今日,《草案》已經進入三讀階段,期間議會陣線朱凱廸和陳志全分別手持有濃烈臭味的物品進入議事廳,其後朱凱廸成功投擲,散發濃烈臭味,導致會議一度中斷。說來也巧,上月每隔十日便有一起「議會混亂」——5月8日立法會內委會「鬧雙胞」,上屆主席李慧琼主持特別會議前,泛民已與建制爆發肢體衝突;5月18日由陳健波主持內會主席選舉時,兩大陣營再次「打大交」——面對這樣的「議會暴力」,香港人實在可悲極了!
「議會暴力」變「政治作秀」?
「議會暴力」泛指議員在議會出現的肢體或言語暴力,近年也經常被泛民主派用以形容程序公義的無法彰顯。儘管我們已經見慣不怪,但在10多年前,香港立法會並非如此,港人甚至對台灣的「議會亂象」嗤之以鼻。自1988年民進黨立委朱高正跳上主席台毆打國民黨籍立法院長劉闊才之後,在野的民進黨和當權的國民黨就經常在議會打架,綠藍混戰也就成為立法院的標誌——拋水球、擲麵粉、掌摑、砸椅子等各種形式的肢體衝突層出不窮。當地輿論不時批評立委為求爭取曝光和選票,盲喊口號作秀,令表述流於意識形態而無法就事論事;西方媒體也為之吸引,美國知名科學幽默雜誌《不可思議研究年報》主辦的「搞笑諾貝爾獎」更曾頒發「和平獎」給他們,並諷刺「立委鬥毆比引起戰爭更有政治效果」。
想當年,台灣的議會混戰也經常成為香港人茶餘飯後的笑話,然而,議會「怪招」確實能夠吸引選民關注,立委們便更加樂此不疲——今日香港立法會似乎與這番景象如出一轍。
同香港一樣,台灣社會在檢討議會亂象時,最經常提起老牌的議會政治國家——英國。英國國會分成上議院與下議院,兩黨議員「排排坐」分坐兩邊,激烈爭辯。下議院座位第一排的地板更畫有紅線,用以分隔雙方,不可跨越。這種形式上的紅線也在議會文化中漸形成「君子動口不動手」的氛圍。面對雙方唇槍舌戰,議長也會高喊「order」(秩序)來提醒,但也只限於觀點的角逐,更似辯論大會而非雞飛狗跳的戰場。
能否把「肢體抗爭」變「智慧抗爭」?
2008年時任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在特首曾蔭權宣讀《施政報噶》期間,為表達對俗稱「生果金」的高齡津貼的審查方案的不滿,向曾蔭權站立的主席桌扔出三隻香蕉——此舉被指開創香港「議會抗爭」的先河,令香港立法會逐漸「台灣化」。有人認為,這種強硬的肢體抗爭手段有助打破民主派長期被指「抗爭無效」的局面,但也有人批評,議會逐漸劣質化。
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曾於2012年透過香港電台節目《香港家書》討論議會文化是否已經劣質化。他坦言,對比30年前的立法局而言,2012年的議會文化的確出現明顯變化,因為在港英時期議員多由港督委任,自然傾向配合政府,彼此客客氣氣,但到英殖後期,開始有民選議員進入議會,他們以監察政府為己責,也自覺要代表市民提出尖刻的批評。他又認為,議會當中的唇槍舌劍不能夠被視為議員工作的全部,因為鏡頭背後他們其實合作完成做了大量的工作;除此,直選議員還要落區接觸選民、處理投訴個案,功能組別議員也要回應業界訴求——所以,據他當時所言,如果只聚焦議員在鏡頭下的吵鬧工作,而忽視他們的工作,對他們而言有失公正。
不過,八年過去,「拉布」越來越頻繁,「吵鬧」越來越常見,政治表態的形式也越來越多花樣,議員甚至大義凜然地合理化各種出人意表的行徑。除了上述擲蕉事件,當時社民連梁國雄議員也曾為表達對「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簡稱交津)的反對,向時任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投擲了粵語發音中極似「交津」的膠樽,還將其扭曲,暗指此計劃是扭曲的。至於早前內會「雙胞」期間,民主黨林卓廷站在桌上撕爛《議事規則》並將紙碎撒向半空,則是為了表達對主席梁君彥《議事規則》所賦予的主席權限「剪布」的不滿,高呼「議事規則不要也罷」。而上周許智峯之所以把腐爛植物帶入議事廳並踢向主席台,則辯稱是暗指一國兩制、法治、制度及文明已腐爛,要令梁君彥一嘗腐爛的滋味。
香港之前的議會文化多為以物品及行為表達政治意圖,也是用於阻止政府議案通過的手段,但逐漸演變為現在的肢體上的衝突後,實在再難說服世人「這不是議會暴力」了。即便是議員們在大家所看不到的幕後做了很多實際工作,但鏡頭中的推搡打鬧、受傷送院、被強行帶出會場、只展現「政治行為藝術」而不談議案內容等等也是事實。儘管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香港法例第382章)第3條規定議員在立法會會議程序中言論和辯論享有刑事及民事豁免權,相信本意只是為保證議員發言的言論及辯論自由,而並非是希望見到會議變鬧劇。至於如何形成高質素的議會文化,等到令大家看到用智慧,以民為本思維發言的立法會議,而非還未說正題就先「開戰」的「戰場」時再談也不遲。
更多《香港01》深度報道文章:
港版國安法|梁美芬促盡早完成23條 不排除藉此移除「人大版」
【國歌法二讀.深度】一文看清立法之爭真假議題——偏見還是藉口?
歷史科.深度|從試題之爭思國民意識—殖民地培養了怎樣的港人?
港版國安法|緣何出現《基本法》23條沒涵蓋的「防治恐怖活動」?
港版國安法|從「自行立法」到 「中央立法」 源於央港互信崩裂
港版國安法.深度|與曾鈺成對話——中央「突襲」意料之外情理之中
【基本法22條.深度】新華社到中聯辦 從來非一般中央所屬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