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一】怎樣理解《國歌法》本地立法?
「《國歌法》不是洪水猛獸,那只是針對存心挑戰國歌的人,與一般市民無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曾以此回應社會對《國歌條例草案》(下稱《草案》)的各種質疑。然而,這答法連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也撰文批評「頗為底氣不足」、「講不出特別的理由」、「沒有正面完整地解釋國歌立法的憲制意義」。那麼,究竟香港人應該怎樣理解《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呢?
《草案》已於1月下旬進行首讀及動議二讀,最快將於今年7月休會前完成三讀程序。可曾想過,《國歌法》從何而來?為何近年才立法?又何須引入香港進行本地立法?
原來,全國人大常委會自1990年代初先後通過了《國旗法》及《國徽法》,但對國歌的憲制地位一直懸而未決,至2004年才確定《義勇軍進行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值得注意的是,由2008年開始,本身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樂團指揮家的全國政協委員于海連續十年就《國歌法》立法提案;到2017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正式提請審議該法。
香港對《國歌法》進行本地立法的爭議由此而生。當時還未出任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已預告,《國歌法》很大機會經本地立法在港實施,而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則認為,香港未出現貶損國歌的行為,即沒有為國歌立法的需要,故毋須急於就引入該法進行討論。
及後的爭議主要圍繞三方面,包括指《國歌法》損害表達自由、擔心《國歌法》違反普通法傳統、質疑立法規管國歌可能衍生「洗腦教育」等等。
這番論調在本土、自決或「深黃」陣營的支持者中有一定市場,至今也有不少「傘後組織」以此為由,大張旗鼓地反對立法。不過,翻查新聞資料,其實早在2016年兩會期間,身兼全國政協委員的香港新青年出版社董事長馮丹藜已提出,鑑於當時接連發生「噓國歌」事件,加上「『港獨』勢力日益猖獗」,為免「對廣大愛國愛港市民的人心士氣造成挫傷」,故促請中央加緊《國歌法》的立法工作,並由全國人大決議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以便在港實施。
同樣在2016年,香港中文大學傳播與民意調查中心發布逾時20年的追蹤研究,結果顯示,港人對國歌感到自豪的比率,由2010年的高位54.8%,下跌至2014年及2016年的31.8%及36.1%,比回歸前夕1996年的39.1%還要低;至於港人對國歌感到抗拒的比率,則由2008年的5%,上升至2014年及2016年的13.9%及13%,創20年調查新高。
回到2016年前後,究竟發生了什麼事,令部分港人對國歌生厭?內地又緣何要就國歌立法?不妨檢視相關背景,或有助我們理解《國歌法》及其本地立法的意義。
《國歌法》針對誰?
前文提及的于海,因指揮工作與國歌結緣,故對國歌有與別不同的自豪和崇敬。他眼見生活中偶有不尊重國歌、濫用國歌、奏錯國歌的情況發生,例如在2012年,湖北大學的《中國近代史綱要》統一考試中,只有三分一考生能準確默寫國歌歌詞;又如2013年,有問卷調查發現,有小學生以為國歌由毛澤東作詞及貝多芬作曲;這都令他鍥而不捨,堅持提案,冀能規範國歌的使用標準。至2015年,時任全國政協委員兼中國書法家協會副主席言恭達同樣有感年輕一代缺乏國家意識,故起草《關於制定國歌法的建議》,成為《國歌法》立法雛形。
和所有具濃厚民族情感的人一樣,言恭達接受《香港01》訪問時強調,國歌是民族精神的標誌,故在香港生活的中國人必須維護國家尊嚴、弘揚國家精神、承擔社會責任。他更呼籲:「同胞,你要記得,作為中國人,永遠不要忘記中華民族、不要忘記祖宗……通過傳唱國歌以加深中華民族的認同感和歸屬感,這點不能異化,因為民族的異化是對你個人品格的褻瀆!」
為何怨懟國歌?
然而,這種民族情懷似乎難以獲得一般香港人的理解。據《香港01》記者統計,在《國歌法》正式立法前的三年間,至少有13場香港足球隊對外賽事,曾經出現球迷「噓國歌」的情況,以表達各種不滿情緒,而最早是為了還擊中國足協一張被指挑起中港矛盾的海報。
隨着本土思潮崛起、「自由行」逼爆、「水貨客」肆虐,中港民生矛盾自2010年後愈見突顯;2012年,中央高度參與特首選舉,至2014年國務院新聞辦發表《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表明「中央政府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加劇中港政治矛盾。在抗拒情緒高漲的2015年6月,中國足協推出一系列世界盃外圍賽海報,當中有一張疑似暗諷香港足球隊召入籍兵,旋即引起香港球迷不滿,港足協更推出「唔好比人睇死」海報反擊。
數天後,在旺角大球場上演的港隊首場世界盃外圍賽主場對不丹賽事,首次有球迷「噓國歌」,隨即惹起內地網民大罵「港狗」,揚言要來港焚燒港英旗「挑機」,藉此欲引發港人焚燒五星旗而觸犯《國旗及國徽條例》。雙方幾近無稽的罵戰,令中港矛盾持續升溫,「噓國歌」成了往後數場賽事的「家常便飯」,即使香港足總兩度被國際足協罰款也未有停熄。
球迷更藉「噓國歌」表達各種不滿,例如在2016年10月香港友賽新加坡時,有球迷不滿港府有意收回傑志中心以興建公屋,藉「噓國歌」抗議;同年11月,在全國人大即將就「宣誓風波」釋法的大背景下,又有球迷以「噓國歌」表示抗議,並不在意當中隱含的「不尊重」或「侮辱」等本質。
2017年中,在全國人大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草案)》的風頭火勢之際,香港球迷照「噓」不停。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斥責有關行為「危害國家」;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亦批評,香港近年發生的不尊重國歌事件挑戰了「一國兩制」原則和社會價值底線,引起全國人民極大憤慨,故有「迫切性」和「現實重要性」需要把《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在港實施,防止有關行為。
反是為何反?
若問香港需否就《國歌法》進行本地立法,在充斥政治意識形態對立的當下,答案可能言人人殊;在「一國兩制」新形勢下,對於政治空間愈見萎縮的民主派而言,除卻對表達自由、法制衝突及洗腦教育的擔心(三大憂慮另見稿),他們還把此舉視為港府政治檢控議員的利劍,無論特區政府多少次強調將以平常心處理《草案》,似乎也無法釋除上述疑慮。
本身是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田飛龍,上月底曾撰寫《香港國歌立法中的「民意對抗」?》,批評特區政府面對由部分民主派營造的「民意對抗」時,除了重複中央關於落實《基本法》的論述之外,「似乎講不出特別的理由」、「甚至面對反對派的『不歌頌的自由』顯得頗為底氣不足」。田飛龍更點名提到聶德權的「非洪水猛獸論」,雖有助釋除一般市民的懼怕,「但沒有正面完整地解釋國歌立法的憲制意義」。
田飛龍表示,《國歌法》的主要功能在於規範和引導市民尊重國歌,藉此「有機融入」國歌所代表的國家認同及合法性;換言之,《國歌法》的本質就是國民意識教育。他直言,聶德權的解說只局限於《國歌法》的附屬功能(懲罰),忽略了主要功能(教育),可見港府宣傳解釋《基本法》和國家體制內容時的「話語短板」。田飛龍又指,在特定輿論氛圍當中,香港「泛自由主義」的意識形態無比強勢,以致當局辯論牽涉國家主權的議題時,「必然遭各種概念和話語陷阱」,例如把國家儀式或政府措施視為不當干預,「將個人自由領域最大化和絕對化」。
田飛龍把上述行為理解為「消極自由」的極端化,認為這雖是「啟蒙自由主義的理性後果」,但會對保守社會傳統的國家基礎有「顯然的偏離和消解」。他批評民主派「從未有理性的自覺去反思和衡量『消極自由』的邊界及後果」,導致香港近年「日益陷入民粹化、本土化、激進化與無政府化陷阱」,故「亟需從共和主義積極自由觀層面予以教育和補救」。
說到底,《國歌法》本地立法的爭議,是個人與國家意識的問題,也是個體主義與集體主義的問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端洪曾在《論「一國兩制」條件下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概念的特殊性》一文中形容,香港普遍的社會心態是「一種殘缺的實用主義的個人主義」,在回歸前是「流浪者」,到回歸後就成了「個人主義者」,仍然「心心常似過橋時」,注重個人感受,不講「國家人格」,甚至當國家愈來愈強大時,不但不感到榮耀,反而更加恐懼。
立要怎樣立?
香港嶺南大學前協理副校長王耀宗則在《從「集體主義」VS「個體主義」看香港回歸以來的政治發展》一文提出,回歸後的政治發展,是「一個威權的、集體主義的中國試圖將分權的、個體主義的香港改變為與中國大陸同質的社會的一個過程」,具體可見於兩地在價值觀和制度上,形成了「兩條路線」之間、亦即「一國」與「兩制」的「鬥爭」。
沙田循道衛理中學通識科教師蕭皓聲在《國家的觀念從何而來?》中表示,港人的國家觀念薄弱,既是歷史問題,也是現代社會的發展趨勢,內地當局若想扭轉困局,除了「家長式指摘」外,更應思考如何循經濟和政治的層面,建立全新的國民關係,同時從社會與文化的層面,讓港人感受國家的美善,「那將會比升一百次國旗、唱一百次國歌更加奏效」。
「無論國旗也好、國徽也好、國歌也好,都是展示國家的形式、是國家的象徵。」刑事法律師蘇紹聰相信,《草案》正正就是平衡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的體現,即保護國歌不受侮辱的權力,又保護《基本法》賦予港人的權利,「如果傾向某一邊,我也不同意。」
田飛龍以《國旗法》本地立法後需經法庭判例加以澄清和規範化「尊重國旗」為例,引證《國歌法》的本地立法有助鞏固和提升《基本法》秩序。不過,公民黨黨魁兼立法會議員楊岳橋認為,《國旗及國徽條例》與《草案》不可相提並論,因為前者受惠於回歸氛圍,故在1997年立法時沒有阻滯,「但試想一下,若是現階段立法,相信也會引起類似爭議。」按照楊岳橋的說法,由於當局過分強調「一國」而輕視「兩制」,導致香港現正面臨這個新形勢帶來的挑戰,但「如果太過強調『一國』而忘記『兩制』,『一國兩制』已經不是『一國兩制』」,故政府應思考如何修補、完善制度,而非一味要求香港人「尊重一國」。
《國歌法》的主要功能在於規範和引導市民尊重國歌,藉此「有機融入」國歌所代表的 國家認同及合法性。 換言之,《國歌法》的本質就是國民意識教育。
我們沒有「水晶球」可以預測「如果」,但當把楊岳橋所言的「一國」與「兩制」對調時,那樣的「一國兩制」還是否「一國兩制」?這又是否民主派乃至香港人需要思考的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當年臨時立法會審議《國旗及國徽條例草案》和《區旗及區徽條例草案》時,法案委員會曾就最高罰則提出異議。兩項草案原本建議兩者罰則相同,均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三年,行政長官辦公室解釋,「雖然國旗國徽較區旗區徽的地位為高,但卻必須對它們予以同等尊重」,因為「對於香港來說,『一國』和『兩制』同等重要」。不過,委員會始終認為應予以區分,當局遂為後者提出修正案,新增以簡易程序治罪的另一級別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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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節錄自第150期《香港01》周報(2019年2月18日)《怎樣理解《國歌法》本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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