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深圳鹽田法院:組織偷渡兩人判監2至3年 其餘8人囚7個月
12名涉嫌觸犯內地偷越邊境罪的港人,自8月底涉循海路偷渡逃離香港被內地海警截獲後,一直被關押在深圳鹽田看守所,至今已130日。當中10名港人今早(30日)10時半在深圳鹽田人民法院判刑。
法院公布,對鄧棨然等10人組織偷越邊境、偷越邊境案公開宣判,以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判處鄧棨然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處喬映瑜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5千元;以偷越邊境罪判處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12港人背景及監禁刑期▼
指10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罪認罰」
法院公布指,經審理查明,2020年8月,鄧棨然、喬映瑜根據他人安排,策劃組織多人從香港偷渡至台灣,並由鄧棨然購買偷渡船隻。8月23日凌晨,鄧棨然、喬映瑜分別聯繫鄭子豪、張銘裕、張俊富、嚴文謙、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以及廖某某、黃某某(均按不起訴處理),在香港西貢布袋澳碼頭會合,共同乘坐鄧棨然駕駛的船隻,企圖偷渡台灣。 8時許,偷渡船隻在廣東省管轄海域被深圳海警局查獲,鄧棨然等人被依法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法院認為,鄧棨然、喬映瑜組織他人偷越邊境,人數眾多,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違反邊境管理法規,結夥偷越邊境,情節嚴重,已構成偷越邊境罪。歸案後,鄧棨然等10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表示認罪認罰。
法院:鄧棨然、喬映瑜受他人組織犯罪 可減輕處罰
根據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各被告人和委託律師的辯護意見,鄧棨然、喬映瑜是受他人組織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係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鄭子豪等8人可依法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悔罪表現以及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法庭作出上述判決。
▼12港人家屬首次見記者情況▼
兩未成年被告今早深圳移交港警
至於同案兩名未成年港人,即黃臨福及廖子文,今早約11時將由深圳警方移交香港警方,兩人返港後料送往隔離營接受檢疫。
12人在港均有控罪在身,如李宇軒因涉嫌違反《港版國安法》中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罪名而被捕;鄧棨然、廖子文及鄭子豪涉去年9月30日於灣仔一單位內被搜出汽油彈原材料,被控串謀意圖縱火、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張俊富、張銘裕及嚴文謙涉去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被搜出手槍、實彈,被控串謀有意圖傷人罪、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家屬較早前出席記者會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