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遮打「香港人權民主法案集氣大會」 警:不得蒙面

【禁蒙面法】遮打「香港人權民主法案集氣大會」 警:不得蒙面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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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14日)7時遮打花園將會舉行「香港人權民主法案集氣大會」,警方早前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集會申請人劉穎匡表示,收到警方的新增條件,基於《禁蒙面法》已實施,參會集會人士不可以蒙面。

警務處發給劉頴匡的信件顯示,根據香港法例第241章,附遲法例K《禁止蒙面規例》第3(1)(c)條,任何人不得在身處根據《公安條例》第7(1)條進行的公眾集會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特品,否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2.5萬元及監禁1年。

《禁蒙面法》實施後首個合法集會

警方要求主辦單位提醒所有參與者,遵守《禁蒙面法》。

「香港人權民主法案集氣大會」是《禁蒙面法》實施之後,首個獲發不反對通告書的公眾集會,時間為下午3時至10時30分,主辦單位預計有2,000人參與。

 

兩男脱集結罪近3年 律政司指裁決不公提上訴 官判得直案重審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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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子涉於2019年11月於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他們在2021年經審訊被裁定兩罪不成立。同年底,終院就涉2016年佔旺暴動的被告盧建民案下判決。律政司事隔近3年,引用盧案的指引,就荃灣集結案脱罪的2名被告提出上訴,並指原審官用錯原則以至裁決不公。高院法官郭啟安今(20日)下判辭,指本案有大量環境證供,包括搜出被告有口罩及裝備等,但原審官未有就這些證供作合適的考慮及分析,故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將案件發還重審。

案中一名被告已離港上訴被撤銷

兩名答辯人:葉澤深(25歲,學生)和陳皆橋(27歲,社工)。原審裁判官劉淑嫺於2021年6月裁定兩人罪脱,同年11月終院就「盧建民案」釐清非法集結定義,律政司於2023年引用盧建民案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本案原有第三名被告陳約信(20歲,補習導師),由於陳約信已經離港,控方撤銷對他的上訴。

兩名男子在2021年獲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律政司今年到高等法院提上訴並得直,兩名被告案件需發還重審。(黃浩謙攝)
盧建民因2016年年初二旺角騷亂案被控一項動罪,2018年被判罪成囚7年,他案件曾上訴至終審法院,並成了相關案件的案例。(資料圖片)

答辯人有戴口罩及身上有裝備

法官郭啟安於判辭指,本案有大量的環境證據,包括答辯人被發現的時間和地點、逃匿的情況、以及答辯人身上均佩戴口罩遮掩面容和身上各自被發現的裝備。

即使未證作出受禁行為也可考慮席前證據

原審忽略了答辯人即使未能被證實本身是作出受禁作為的人,也可以透過作出包括利便、協助或鼓勵非法集結的行為而干犯非法集結罪,認為原審裁決時明顯是應用了錯誤的法律原則,沒有正確考慮及分析她席前的所有證據,故達致「有悖常理」的裁定。

盧案已指有索帶等可推論參與集結

法官指,原審明顯沒充分考慮葉澤深被搜出膠索帶及鎅刀,在盧一案中已說明被告身上發現的物品如索帶,可支持參與非法集結的推論。

對於答辯人指,終院就盧建民案提出新的法律論點,上訴庭不應允許上訴人提出該新論點。郭官指答辯人的理據十分之牽強,又指盧建民案只是提醒下級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不宜只聚焦於被告人有沒有作出受禁或訂明行為,進一步澄清關於參與非法集結的考慮,不應只局限於直接證據,亦應同時審視有關案件和被告的各種環境證據來考慮他是否具有參與意圖。

原審應全盤考慮席前證供

郭官因而認為,原審在考慮判決時便應全盤考慮她席前的所有證供,而絕不應因為控方在原審時從未有以此作為其中一個檢控基礎,便局限了她的考慮。

重審並無存在不公

法官續指,答辯人指若案件發還重審會令控方實質有兩次機會作出檢控的質疑,明顯是過慮,甚至是無限上綱,重申為了維護法治,法庭絕對有責任依法審理案件。原審大可以於重審時出於公正的考慮,批准辯方重召控方證人再作盤問,甚至批准答辯人重新選擇作供,或傳召證人後再作補充陳詞,因此並不會存在任何不公平,更遑論出現二次檢控的情況。

案件編號:HCMA12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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