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引入確認書 選舉事務處:參選人須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
撰文: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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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日前率先報道對港獨及自決派「落閘」的確認書制度,已悄悄在去年及今年的兩次區議會補選中實施,香港眾志黃之鋒等自決派在2019區選勢被「DQ」;今日再有報道指2019年區選將引入確認書,令DQ傳聞更囂塵上。
選舉事務處回覆《香港01》查詢時指,《區議會條例》規定,任何區議會選舉參選人都要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表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要求與立法會選舉的相關規定基本上相同。
就區議會選舉是否要簽確認書,《香港01》獲選舉事務處回覆查詢指,根據《區議會條例》第34(1)(b)條的規定,任何區議會選舉的參選人,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表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要求與立法會選舉的相關規定基本上相同。
選舉事務處又指,選舉主任會行使法例賦予的權力,依照法例要求及相關程序處理所有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