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曾憂國安法涉潛逃者條文太仁慈 政府刪時限加快實施各項限制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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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24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賦權,在憲報刊登公告,即時把包括許智峯、郭榮鏗、袁弓夷、郭鳳儀、邵嵐、許穎婷及任建峰等七人列作潛者,並實施4項限制措施。在立法會審議條例草案期間,草案委員會的議員高度關注條文對潛逃者太仁慈,最終政府刪去保安局局長指明某人為潛逃者的條件中,「發出手令後6個月期間屆滿」一項,以加快對潛逃者實施各項限制。

《維護國家安全法》,即《基本法》第23條,於2024年3月23日正式刊憲生效。(資料圖片)

政府今早刊憲訂明針對七名潛逃者實施4項限制,包括「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及「撤銷特區護照等」,個別人士還會被「執業資格暫時吊銷」及「暫時罷免董事職位」。

立法會草案委員會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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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年3月全速審草案期間,在第5天會議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明,會修訂有關禁制潛逃者條文,包括刪去保安局局長指明某人為潛逃者的條件中,「發出手令後6個月期間屆滿」一項。此舉讓政府可加快對潛逃者實施各項禁制措施,回應議員指當局讓潛逃者有六個月免於受禁制的「空檔」屬太仁慈的關注。

審議草案期間,議員也關注「禁止與潛逃者進行不動產相關活動」條文,憂慮會殃及無辜,政府也接納適作出修訂的,若是潛逃者在潛逃前訂立的合約,有關第三方不應被視為違法,以回應議員關注租客會否無辜被牽連要「漏夜搬屋」。

至於禁止與潛逃者合資企業或合夥的規定,政府同樣會考慮列明,若有人在被指明是潛逃者前,與第三方訂立合約、協定和義務而成立合資企業或作投資行為,第三方不會僅僅因此被視為違法。

林定國(左)與鄧炳強(右)稱對通過23條立法感興奮(廖雁雄攝)

當時鄧炳強又指,保安局局長被賦權可按條文自行決定實施多少項打擊措施,及措施生效時間,做法容許保安局局長事先評估對第三者影響。

而在法例在今年3月22日生效後,鄧炳強稱會盡快對被通緝人士進行評估,是否實施新法例下對潛逃者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