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審議規管建造業拖糧草案 有議員憂令工程公司財政受壓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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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提出立例規管建造業「拖糧」,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今日(21日)審議草案條文,有議員擔心法例會令更多工程公司承受財政壓力,但發展局局長甯漢豪指即使有壓力都是良性壓力。但勞工界議員則認為,訂明的付款期限仍太長,不利工友,期望當局可縮短期限。

發展局提出立例規管建造業「拖糧(黃偉民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針對建造業「拖糧」問題,當局建議改善合約付款條款和解決爭議的審裁機制,列明在簽訂分包合約時,禁止訂立「有條件付款」條文,例如待「上家」在上一層合約收款後才向「下家」支付款項。草案又列明,如付款方沒有在限期前支付已經接納並承諾支付的款額,或沒有在限期前支付經審裁機制決定的款額,申索方有權停工或減慢工程進度。

發展局長甯漢豪指,建造業目前有數大普遍問題,包括合約內容不清晰、「上家」遲遲不付款令「下家」承擔財政壓力,部分工序需時審視質量,各層都有原因拖延付款,新機制下讓業界有一定壓力,為免進入審裁,要準時回應「下家」和準備現金流,形容是良性壓力。

不過,選委會界別林筱魯指,過去上家不付款可暫時借貸,很多建築公司都這樣運作,但現在外界借貸環境、經營環境實在差,在這個特定時空中引入新例,若有公司破產倒閉,擔心產生骨牌效應,為業界增添壓力。

甯漢豪回應承認是會有壓力,但當局研判是若能夠做到,這些壓力應該是良性壓力,要有正面的壓力大家才會把事做好。現金流不足要及早準備是公義的問題,不能說現金流不足就先不付款,因而不引入新機制,強調要取得平衡,當局也知道這不是完美的答案。

工聯會議員郭偉強則指,條例草案規定「上家」須在合約訂明日期或收到「下家」付款申索後30日內作付款回應,認為期限仍太長,若進入審裁階段,工人更可能需時半年才能取回欠薪,希望當局縮短付款回應期限。勞聯林振昇認為停工前要經繁複程序,需時半年或以上,擔心申索方未能及時止蝕,建議容許承建商在審裁前已可停工。

甯漢豪指,當局絕不希望設立機制後經常引起訴訟和拖慢工程,提出和進行審裁階段,承辦商沒有權利停工,而審裁快則可在60多天內判定需付款額,其後申索方仍然未收到款項,方可停工,強調機制運作要有節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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