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歷史誤讀憲法:美國槍管已走上絕路?|最高法院的躁動(二)
6月23日發生了兩件有關美國槍權的重要事件。一是參議院兩黨議員通過了30年來未見的槍管法案,該法隨後兩日馬上通過眾議院並經拜登簽署落實。據稱在參議院共和黨領袖麥康奈爾(Mitch McConnell)投下贊成票一刻,會場中人們都聽到各人倒抽一口氣的驚訝。
第二件事則是最高法院在「紐約州步槍和手槍協會訴布魯恩案」(New York State Rifle & Pistol Association, Inc. v. Bruen)的判決,6位保守派大法官判定紐約州一項有近110年歷史的隱蔽攜槍規管違反憲法穆第二修正案的擁槍權保障,是為超過十年來最具影響力的槍權判決。
將兩件事拼在一起看,上帝似乎在同一天收緊了槍管又放寬了槍管。
「布魯恩案」所牽涉的是紐約州對人們在公眾場所隱蔽攜槍的發牌制度。要合法隱蔽攜槍,人們必須證明自己有特殊的自衛需要,例如需要治安特別差的地區工作等等,不能單憑空泛的一句自衛而獲得隱蔽持槍的權利。
同類的法律同華盛頓特區與其他五個州都有,此次判決將使這些法律變成無效。
對於這次判決,最高法院企圖淡化其影響,指出其決定不影響全美43個州有關持槍發牌制度的合憲性。
這個決定的影響可能並不嚴重,但這個決定背後的法律邏輯,似乎將使美國大部份可能的槍管立法,都會變成違憲之法。
槍權生而有之?
美國人民擁槍權的絕對性,其實要到2008年的「哥倫比亞特區訴黑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才得到確立。問題在於憲法第二修正案的文法解讀問題。
該修正案全文為「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可翻譯成「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到底「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是屬於「人民」,還是「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
「黑勒案」的解讀,認為這個句子「攜帶武器」的權力屬於人民,而不只是「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因此槍權就變成了美國人人人生而有之的權利。但「黑勒案」的判決也同時認為生而有之的擁槍權憲法保障,並不代表槍權是毫無限制的,判決舉出了禁止重罪犯或精神病人擁有槍械的禁令,以及在學校、政府建築物等敏感場所攜槍的禁令等等為例子。
「布魯恩案」的爭議就在於,紐約州要求人們要有特別的自衛理由才可以在公眾場所隱蔽攜槍,這樣的槍權管制到底是否符合憲法的限制?
大法官要變成歷史學家
正如最高法院廢除墮胎權的法律理由一般,保守派大法官們採用了「文本與歷史」的進路去解讀憲法。從反面的角度來看,如果憲法並沒有明文提到某種權利的保障(如墮胎權),人們就要看看各種憲法條文生效的歷史背景中,有沒有保障相關權利的「根深蒂固的歷史和傳統」,如果沒有,憲法對這個權利就沒有保障。
從正面的角度來看,如果法憲明文保障某種權利(例如擁槍權),對於這種權利的管制空間有多大,人們就要看看條文生效之時的歷史背景有何種管制,如果歷史上沒有某一種管制的深厚傳統,這種管制就不合憲。
採取了「文本與歷史」的進路之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就化身成為了歷史學家,從歷史去尋找對其法律觀點的理據——不幸的是,大法官們並不是歷史學家。剛剛卸任的自由派大法官布雷耶(Stephen Breyer)在其反對意見中就寫道:「這個法院近乎排除一切的歷史依賴不只沒有必要,也非常不實用。這給予下級法院一個法官們難以達成的任務……法院畢竟是由律師而非歷史學家主持的。」
這種法官對歷史解讀的欠缺專業,體現在這次判決的一個奇怪現象中。由保守派大法官托馬斯(Clarence Thomas)撰寫的多數派意見和布雷耶撰寫的反對意見,都提到了不少相同歷史案例,兩人卻得到了對槍管歷史傳統的不同解讀。
而且,大法官對於歷史上存在的槍械或武器管制有沒有現實意義,也似乎是戴上了有色眼鏡去解讀。例如對於一項1328年英格蘭一項禁止人們在市集武裝騎行的法律,托馬斯就認為手槍在16世紀才流行於歐洲,因為該法沒有參考價值。但最高法院6月30日卻將下級法院維持馬里蘭州半自動步槍禁令的判決發還重審——然而,顯然地,在第二修正案通過的1791年,半自動步槍還沒有出現。
對於一些時代背景相符的槍械管制,例如德州在1871年禁止人們沒有「合理理由」攜帶手槍的法令(此法令與紐約州的規管屬同一類槍管),托馬斯則承認德州案例確實支持了紐約州的特殊自衛需求槍管,卻聲稱德州的案例只是「特殊例子」,不構成法律傳統。
問題是,有歷史學者早就向最高法院提供了19世紀中葉至20世紀初近300項與紐約規管可類比的各州槍管,而有法律史論文早就記錄了在美國內戰之後直至19世紀晚期,美國有超過一半人口都活於有「特殊理由攜槍規管」的州份當中。托馬斯卻對這些歷史視而不見。
即使法官們日後能「惡補」歷史以修正以上的可能錯誤歷史解讀,保守派大法官的「文本與歷史」進路,也幾乎將大多數潛在槍管變成違憲。
歷史無可避免的局限
托馬斯在其多數派法律意見中就寫道:「當一個被挑戰的規管用以處理一個從18世紀至今已存在的普遍社會問題,如果歷史上沒有一個特別相似、處理同一問題的規管,這就是這個被挑戰的規管不符合第二修正案的相關證據。」托馬斯還以歷史上前人沒有規管「人口密集社群中的火器暴力」為例,去證明為此禁止手槍是不合憲。
可笑的是,1791年的時候,美國第一大城紐約市只有3.3萬人,今天的紐約市卻有838萬人。兩者的「人口密集」可作比較嗎?
而且,如果我們以托馬斯的「文本與歷史」進路去審視拜登剛剛簽下的槍管法案,我們就會發現當中不少管制都可能違憲。例如新法將包括男女朋友關係在內的家暴記錄列為禁止人們擁有槍械的理由。家暴問題大體上是近幾十年才得到法律關注的議題,卻是歷史上素來有之的普遍社會問題,如果以家暴記錄為由禁止某人擁槍,這很明顯「於史無據」。
同樣地,用於墮胎權的問題上,避孕方法的使用權、同性婚姻權、跨種族婚姻權,在19世紀的美國也沒有得到「根深蒂圖的歷史和傳統」保障,這些權利也沒有明文寫入憲法當中。難怪墮胎權被廢之後,人們就擔心最高法院最終用以同一種「文本與歷史」的憲法解讀去推翻這些權利的保障。
將保守派法官們的「文本與歷史」進路推而廣之,美國不只槍管走上絕路,各種基本人權也可能會被逐步收回,導致失去憲法保障的人們不得不以體制外的方法作抗爭,讓美國社會從此陷入動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