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知識產權・三|與其放棄產權 不如強制授權?

撰文:薛子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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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設計知識產權豁免,以刺激全球疫苗生產能力而克服製藥公司的反對?本文探討一個潛在的解決方案:強制授權(compulsory licensing)。

在討論有爭議的「知識產權豁免」時,很少有新聞報道談到細節,而通常只是簡單地提到了這種豁免的法律背景,即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

然而,豁免的細節非常重要。在WTO談判知識產權豁免的結果,最終可能成為一個真正有助於生產更多疫苗的決定,也可能成為一個空洞的協議,沒有什麼實際價值。

2020年9月24日,北京,科興生物新建成的新型冠狀病毒疫苗生產工廠。(Kevin Frayer/Getty Images)

魔鬼在細節:TRIPS的出口和商業秘密限制

強制授權是TRIPS協議中已經包含的一種法律工具。世貿組織將其定義為「一個政府允許其他人在未經專利擁有者同意的情況下生產專利產品或工藝」。它往往在緊急情況下(如疫情期間)使用,以迫使專利持有公司與其他公司分享它的技術。

在醫藥領域,強制授權可以用來迫使重要新藥的發明者在專利權到期前允許其他公司生產新藥的非專利版本。這一法律框架是90年代圍繞獲取愛滋病藥物的談判的結果。

與更激進的放棄知識產權建議相反,強制授權並不完全取消藥廠的知識產權。強制授權不是直接取消專利權人的權利,而是允許政府以合理的費用強迫它們將這些權利授給其他人。強制授權能用來迫使公司放棄對其專利的控制權,但又對其進行補償。

這種法律工具具有很大的優勢:它已經是TRIPS協議的一部分,因此簽署國現在就可以使用。然而,它亦有兩個重要的限制。

TRIPS協議的第31條規定了強制授權的條件。該條的第六點(也就是第31(f)條)規定,強制授權必須主要用於國內使用。這大大限制了這種措施對那些沒有自己生產醫藥產品能力的發展中國家的作用。這也意味着,即使像中國或菲律賓這樣擁有蓬勃製藥業的國家利用強制授權使其國內藥廠能製造新冠肺炎相關的疫苗,他們也不會被允許將這些疫苗大量出口到缺乏自身製造能力的國家。

世貿組織過去的談判曾試圖解決這種情況。2001年,大多數國家通過了第31條之二,為第31條(f)款設立了豁免權,允許缺乏製造能力的國家進口在另一個國家的強制許可下生產的醫藥產品。

位於瑞士日內瓦的WTO總部門前。(視覺中國)

然而,這一程序被那些試圖使用它的國家批評為耗時和昂貴。截至2019年,它只被使用過一次。因此,大多數沒有國內生產能力的國家仍然不能進口使用強制授權措施製造的疫苗。因此,為了進行有效的知識產權豁免,WTO簽署國需要改革這個程序, 而且目前圍繞知識產權豁免的全球活動可能是WTO終於結束事實上的TRIPS出口限制的最佳時機。

另一個問題是,新冠疫苗背後的技術,特別是那些基於mRNA技術的疫苗,是特別複雜的,涉及多層專利、商業秘密和專有知識。棄權的爭論往往只集中在疫苗本身的專利上,但知識產權障礙還包括對製造疫苗的機器、機器上運行的軟件和化學前體的保護,以及商業秘密、版權和工業設計等專利未涵蓋的知識。

在接受《經濟學人》採訪時,生物技術投資者卡爾森(Rob Carlson)將生產疫苗所需的知識描述為複雜的「配方」,其中列出了生產設施中所有變量的設置,「每台機器上的每一個轉盤、時間、溫度、質量、體積和濃度」。這樣的配方不僅長而複雜,它也不完整。配方的關鍵部分只作為「隱性知識(......)存在於非常忙碌的人的頭腦中」,也就是為製藥公司工作的科學家和技術人員。

如果疫苗開發商不分享這些信息,即使是強制性的授權,也是沒有用的。雖然強制授權可以迫使公司放棄他們的專利,但目前WTO的TRIPS協議並不包括這些專利之外的其他方面。相反,這個協議為這些信息的披露提供了法律障礙;譬如,第39.2條要求各國保護開發商未披露的信息,如商業秘密或專有知識。

因此,任何圍繞知識產權豁免的WTO談判都必須把重點放在將目前的強制授權制度擴大到專利之外。商業秘密,像專利一樣,是可以授權的,而且TRIPS協議的機制可以被擴大到包括商業秘密和專有知識。

任何圍繞知識產權豁免的WTO談判都必須把重點放在將目前的強制授權制度擴大到專利之外

然而,即便WTO能進行這種改革,強制授權計劃也只能是說服疫苗公司分享其「隱性知識」的更大戰略的一部分。

疫苗生產方案的「蘿蔔與大棒」

將疫苗技術快速轉移到新的生產中心,需要擁有專利和商業秘密的現有疫苗公司的積極支持。

這就是為什麼許多批評知識產權豁免想法的聲音認為,各國政府不應懲罰目前的疫苗製造商,反而應給予他們更多的資金和資源來繼續擴大生產能力。這些聲音認為,這是實現疫苗產量迅速上升的最佳途徑。

巴西新冠肺炎疫情:圖為1月25日巴西利亞一間藥廠的實驗室僱員在試行生產俄羅斯「衛星V」疫苗。(AP)

不過,這並不一定與基於強制授權的豁免計劃相牴觸。鼓勵公司授權其知識的最佳方式之一,其實可能是向其支付費用,而政府可以同時利用資金的「蘿蔔」和強制授權的「大棒」來鼓勵疫苗製造商自願轉讓專利、技術和商業秘密。

強制授權制度承認為一個公司有權利用知識賺取收入的原則。強制授權與增加對疫苗製造商的資助遠不是相互排斥的,它們可以一起使用,促進最有可能克服當前製造挑戰和短缺的疫苗製造夥伴關係。

實現這一目標所需的體制正在逐步到位。今年4月,世界衛生組織(WTO)建立了一個mRNA技術轉讓中心,以提供一個在全球範圍內分享疫苗技術的機制,並且在5月21日的二十國集團(G20)會議之前,世界領導人表示他們將承諾為世衛組織的「獲得新冠工具加速計劃」(Access to COVID-19 Tools Accelerator)戰略「提供公平和充分的資金」。

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家mRNA疫苗製造商向世衛組織提供幫助或專業知識,但財政激勵和強制授權的前景可能會迅速改變製藥公司的想法。

雖然在去年11月,二十國集團表示只支持疫苗知識產權的「自願授權(voluntary licensing)」,但世界上兩個最大的大國在這一點上已經改變了主意:中國和美國在本月初都表示支持疫苗專利豁免。即使歐盟繼續反對這一舉措,有些人建議美國可以通過建立一個全球疫苗沙皇(vaccine czar)來推進工作,該沙皇能夠在需要時將資金導向原材料供應商和疫苗公司,同時還可以揮舞強制授權的威脅。

WTO現有的強制授權法,如果能得到修改以促進出口並被擴大到商業秘密等隱性知識,可以在迅速擴大全球疫苗生產能力方面發揮關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