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企關係】被扶持的美國特色「國企」

撰文:黃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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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1月達成第一階段貿易協議後,第二階段貿易協議的談判預計將更多討論中國產業政策、國有企業補貼等問題,政府和市場的關係將是焦點。
與此同時,美國國內很多人反對特朗普政府通過強加關税、發佈行政令或訴諸國會法律干預市場和貿易活動的行為,因為它很大程度上違背了自由市場的原則,也不符合保守派所主張的限制政府角色、規模和開支的理念。
那麼,美國又如何看待自身政府、市場和企業之間的關係?

美國法律文件和行政規定中並沒有「國企」(SOEs)的概念和定義,這是因為美國奉行自由市場經濟,聯邦及地方政府對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較少。但是,這並不代表美國沒有受聯邦政府控制或影響的企業。這樣的企業在職能和性質上也可以被稱為美國式的「國企」。其中的控制方式主要有三種,分別是股權購買、立法控制和資金支持。

在自由資本市場中,所有美國上市企業的持股者都可以是公司的擁有者,股權在市場自由交易。如果聯邦或地方政府成為最大股東,政府實際上就是公司的控制者,公司就有了「國企」的性質,比如2009年金融危機期間,美國政府收購的通用汽車(GM)。相反,如果政府拋售股權,非政府的組織或個人成為最大股東,公司又會轉為私有企業。

股權買賣的另一個例子就是成立於1938年的房利美(Fannie Mae)。當時國會成立它主要是為了應對大蕭條。到了1954年,房利美重組成為混合所有制企業,部分歸政府所有。直到70年代,美國國會通過立法要求政府銷售所持股份,房利美才成為私人控制的公司。

對於立法控制和資金支持,美國的「國企」主要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聯邦政府公司(Federal Government Corporation, FGC)和政府資助企業(Government-Sponsored Enterprises, GSE)。

類似於機構的「政府公司」

《美國法典》(USC)將聯邦政府公司定義為「由美國政府擁有或控制的公司」;根據美國國會研究服務處(CRS)的報告,聯邦政府公司算是政府的一個機構,由國會立法成立,提供以市場為基準的公共服務,例如規模和功能強大的美國郵政署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以及美國財政部下轄的聯邦融資銀行(Federal Financing Bank)、司法部下轄的聯邦監獄產業公司(Federal Prison Industries)等小型專業性公司。

很多情況下,美國科技企業立場和美國政府保持一致。(Reuters)

美國聯邦政府沒有圍繞公司設立制定具體的法律,相關設立程序遵照各州的《公司法》實施。不過,美國國會有一部法律不得不談,那就是1945年12月通過的聯邦政府公司控制法(Government Corporation Control Act of 1945,GCCA)。該法將政府公司界定為「政府擁有股份或全資擁有的公司」。

這個法案的作用就是為聯邦政府公司提供「金融控制」,即標準化的預算、審計、債務管理以及存託業務。但是,該法就「政府公司」如何組建和運營並沒有給出統一、明確的規定,只是在法律中列出了28家納入管理的公司清單,這導致各個政府公司結構和規範上的多樣化。換句話說,在組織和領導架構層面,美國沒有完全一樣的政府公司。

這也導致一些具有公司性質的聯邦政府公司起初未被列入GCCA,比如美國郵政(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ice,USPS)。而一些在功能和職權上都不具備公司性質的聯邦公司則被納入GCCA,比如國家和社區服務公司(Corporation for National and Community Service,CNCS)。該服務公司是「支持美國公民身份,服務和責任文化」的一家機構。

美國行政機構當中沒有專門對聯邦政府公司進行監督的核心部門。國會兩院也沒有什麼專門的委員會對聯邦政府公司開展全面的監督。不同領域的聯邦政府公司,相關監督工作主要由該公司所屬領域的專門委員會負責。

可以看出,聯邦政府公司實際上是私人商業活動、公司和法律三個職能形式集合體,並非獨立的公司設置,運營也並非純粹的商業活動。它的主要職能是幫助聯邦政府管理社會、干預經濟並提供一定的市場化導向的產品或公共服務,並實現自身收支平衡。也就是說,聯邦公司其是也是聯邦政府的一種工具。小羅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的新政當中,就是成立大量聯邦政府公司干預和監督美國經濟。

定向化的「政府資助企業」

政府資助企業,處於私人和政府之間,由私人投資和擁有,但設立必須經過聯邦政府的特許,運作方式、商業活動及組織架構都受到國會法律的限制和政府的監督。國會成立這種企業主要是為了改善資本市場的效率,彌補自由市場的漏洞,使資本從供應者輕鬆流入具有較高貸款需求的領域,從而幫助政府支持某些特定領域的政策目標。換句話說,國會對這種私有企業提供了某種隱性的政府擔保。

美國現有5家政府資助企業。其中三家為投資者所有,分別為房利美(Fannie Mae)、房地美(Freddie Mac)和聯邦農業按揭公司(FarmerMac);另外兩家為借款人合作所有,分別是聯邦家庭貸款銀行系統(Federal Home Loan BankSystem)和農場信貸系統(Farm Credit System)。其中,作為美國最大的政府資助企業,房利美和房地美在2008年金融危機期間爆發後被美國政府託管,之後美國財政部和美聯儲都等救助「兩房」,成為它們的最大股東。

和聯邦政府公司不同,政府資助企業並不一定受到聯邦的任何資金幫助。真正的資助者實際上是投資者。美國聯邦政府救助「兩房」曾被批政府用納税人的錢補貼該企業的股東和債權人。所以,它們屬於特殊的盈利性金融實體,更不是銀行,也有人稱之為美國的「精神國企」。

綜合來看,美國的「國企」顧名思義就是政府通過立法渠道成立並代表政府從事商業活動的企業或機構。中國的國企大多集中在礦產、銀行、石油和天然氣等領域,而美國的「國企」大多和金融及社會管理有關,競爭較少或沒有競爭,有些賺錢,有些不賺錢。比如美國的郵政署曾經多年盈虧,尤其是那些事關政府運營及基建發展的企業則會受到政府的救助或資助。

聯邦政府公司可以是政府的一部分,也可以獨立於政府存在,員工屬於聯邦僱員;準確說,這種「國企」不一定完全是企業,有的也可以是政府機構,不一定尋求利潤,且不受政府監管。而政府資助企業為私有企業,追求一定的市場利潤,僱員工資由企業支出,且受到政府的監管和限制。無論是哪種企業,它們都是政府在自由市場運作不當或失效的情況下而設立,服務於聯邦政府的目標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