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甘肅副省長受賄7968萬一審判無期 法院:造成重大公共財產損失

撰文:梁子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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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甘肅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黨組副書記、副省長宋亮受賄人民幣7968萬餘元,因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官方媒體《央視新聞》報道,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0年,被告人宋亮先後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副主任、金融證券辦公室副主任、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中共赤峰市委副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廳長,中共烏海市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通遼市委書記,中共甘肅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同時,為他人在成立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以及獲取貸款、職務調整、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現金、股權、房產等財物。宋亮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現金、股權、房產等財物,共計折合7968萬餘元,其中,價值212萬餘元的股權尚未實際取得。

宋亮因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宋亮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宋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宋亮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職務調整,幫助他人獲取貸款造成重大公共財產損失,依法應當從嚴處罰。

宋亮到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部分受賄行為系犯罪未遂,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