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續期爭議不斷 國土資源部赴溫州調研

撰文:黃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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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溫州土地使用權到期續期引發爭議,經國內媒體披露,同一社區的使用權竟有30、40、50年等不同期限,且若以市價續期幾乎都是房價金額一半,大陸民眾議論紛紛。對此,國土資源部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4月20日,國土資源部、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組成聯合調研組赴浙江省溫州市調研指導住宅土地使用權20年到期的延長問題。」

自溫州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的事件迅速發酵以來,多名學者認為《物權法》第149條第一款規定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自動續期」即無條件續期,不需要補交費用。但對此意見,溫州市國土局的相關工作人員明確表示「不可能」,並聲稱「此舉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大陸民眾與媒體關注土地使用期到期的「續期」議題,源自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對於「自動續期」究竟該如何「續法」語焉不詳;相關部門至今無明確說法,導致民眾誤以為都是「70年到期後自動續」。(資料圖片)

國土資源部相關工作人員向國內媒體表示,「具體辦法會在調研完成後回應」。 溫州市國土資源局相關負責人則向國內媒體透露,該局已經針對溫州市區一部分因歷史原因劃定使用權為20年的住宅土地,制定了相應的解決對策,「但目前只是初步草擬,政策內容需要上報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及國土部後,才能對外公布並實施」。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涂高坤在接受國內媒體採訪時表示,廣東目前除了深圳可能會有與溫州類似的情況外,大多住房還遠未到期,「是否需要續期繳費尚無定論」,具體如何續期還需要等待中央制定政策。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李俊祥則表示,現在網絡上熱議的關於溫州、深圳等地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續期規定,溫州的解釋是一種劃撥土地補辦出讓金的情況,不是續期要交的錢;而深圳則是繳費續期的規定標準。「無論是溫州也好,深圳也好,當地只是做嘗試和試點,地方最多只有建議權,沒有制定權,等國家規定出來了還是得執行國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