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續期欠統一 《人民日報》籲盡早立法
近日,不少浙江溫州市民發現,所居住房的土地使用權陸續過期,或需繳納共值房價總額1/3的土地出讓金,才可以為使用權續期。事件引起內地社會廣泛關注,此因迄今為止,中央政府仍未頒行全國適用的續期方案,現由各地方政府見機行事,缺乏統一程序和標準。
例如於溫州市,當局參考國有土地出讓方法,先由第三方評估機構估算土地價值,或根據單位地價,或折算為樓面地價,計算出土地出讓金總額,以此為憑,重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然而,其他地方政府未必參考溫州做法,實際情況為各行其是,甚至若無其事。
據《新京報》報道,山東青島亦有市民留意到土地使用權到期,但據當地官民講法,物業交易和抵押貸款如常運作,買家只需簽署一張土地到期知情書,便能完成手續,他們似乎還未認真考慮過補繳出讓金問題;相比之下,深圳已定下相關規則,安排住房及非住房土地續期,如一個800呎單位如需續期20年,業主需繳付約4.5萬元人民幣。
法律規定自動績期 惟細節不明
《人民日報》就此發表評論文章,呼籲政府盡快立法處理,解答宜早不宜遲。據該文所論,按2007年中央所頒布《物權法》,已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自動績期」,但至於是否需要土地出讓金,以及其繳納標準,一直未有詳細規定,致各地無例可循,對此中央亟需着手處理,以釋除模糊之處。
該文指出所謂「土地大限」問題,源於內地自1980年代末起,立例批出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由20年至70年不等。時至今日20年期限一批物業相繼到期。假如未得妥善處理,不單產權期限不明,徒增業主及投資者不安,擔心需繳納高昂續期補價,又或致交易因續期問題而未能順利完成,催生房屋買賣糾紛和出讓金分擔爭端。
雖然如此,要訂立妥善解決辦法並不容易,此因許多住宅用地業主只是升斗市民,收入相對偏低,重繳高額出讓金對其乃極重負擔。此外,於該市出讓土地之初,很多買家為較低出讓金所吸引,買入較短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到了如今使用權已再三轉手,假如由現任使用者重繳全額出讓金,似乎有欠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