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撤銷年興行牌照 斥一直粉飾速動資金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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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在大年三十出招,發出新聞稿宣布撤銷年興行資產管理(亞洲)牌照,因年興行粉飾其速資金,違反一份限制通知書的條款,及沒有就公司一名董事(即粉飾速動資金計劃的策劃人)的辭任,及時發出通知。

證監會經調查後,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行動,又指出調查發現,年興行於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間,在其牌照申請書及財務申報表內向證監會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

年興行透過若干其後無法兌現的支票的金額,包括在其速動資金計算表內,從以粉飾其月底速動資金。年興行自向證監會申請牌照時起,便已採取有關做法。若剔除該等支票金額,年興行便會因牌照申請之時,及3年期間內每個月底出現速動資金短欠,而不獲發從事規管業務的牌照。

證監會於新聞稿內指出,年興行多年來粉飾其速動資金。(證監會官網擷圖)

證監會﹕逐年興行出業界 以保陣投資大眾

證監會指出該名董事於2017年5月,為一筆以年興行名義提取的貸款提供擔保,在兩個月後接獲年興行作出自行匯報,指其速動資金低於規定水平,因而發出一份針對年興行的限制通知書。其後年興行拖欠償還有關貸款,及進而與貸款人訂立一份債權證,令年興行資產受浮動押記規限,違反有關限制通知書的條款。

該董事在2017年10月23日骭任年興行董事一職,不過有關董事及年興行均無按規定於7個營業日內,就辭任一事向證監會發出書面通知。

證監會認為年興行的缺失違反了多項監管條文,包括《操守準則》,而有關缺失亦令年興行稱職地進行受規管活動的能力受到懷疑,及令人質疑其是否繼續持有證監會牌照的適當人選。

證監會在釐定罰則時,已考慮到有關行為極其惡劣及嚴重,投資者及公眾對市場廉潔穩定的信心受損,年興行過程並無受紀律處分的紀錄,以及有需要將年興行逐出業界,以保障投資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