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執法人員」騙徒洗黑錢$440萬 24歲傀儡戶口持有人判囚40個月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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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警方接獲一宗海外報案,受害人接獲假冒執法人員來電,對方要求匯款保證金至多個香港本地銀行戶口以示清白。警方調查後發現,一名傀儡戶口持有人,案發時年齡21歲的本地男子,於同年11月為騙徒清洗57萬美元(折合約44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
被捕男子今日(6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洗黑錢」罪罪名成立,法庭批准增加三分一刑期,判處監禁40個月。
案情顯示,警方於2021年1月20日接獲一宗海外報案,指曾接獲懷疑騙徒來電,對方冒認為執法人員,聲稱報案人涉及一宗刑事案件,要求其交付保證金,以證明其清白。報案人按指示交付款項至多個香港本地銀行戶口後,騙徒失去聯絡。報案人懷疑受騙,遂向香港警察求助。
深水埗警區刑事部人員經調查後,拘捕一名案發時年齡為21歲的本地男子,為傀儡戶口持有人,該名男子涉嫌透過一個銀行戶口,於2020年11月協助騙徒清洗57萬美元(即約44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
警方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以「洗黑錢」罪起訴該名男子,並就本案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批准增加三分一刑期,最終該名男子被判處監禁40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十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或賣出戶口,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警方會繼續與律政司就適當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並積極研究,加快「洗黑錢」案件的檢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