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歲男子涉洗黑錢兩年前被捕 今罪名成立 被加刑囚37個月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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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涉及洗黑錢罪被捕的45歲男子,今日(28日)經法庭審訊被判囚37個月。警方藉此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

警方稱,2021年3月至4月期間接獲兩宗報案,指早前接獲自稱內地官員的人士來電,要求報案人提供銀行資料。兩名受害人其後發現銀行戶口內共30萬被轉走,懷疑受騙於是報案。

東區警區重案組人員經調查後,於2022年9月16日拘捕一名當時45歲的本地男子,涉嫌「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企圖「洗黑錢」)。

案件今日(11月28日)於荃灣裁判法院提堂,警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經審視後批准申請,該名男子被加重25%的刑期,經考慮其他因素後,最後被判囚37個月。

男子在荃灣裁判法院接受審訊,判囚37個月。(資料圖片)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