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13網購騙案洗黑錢$492萬 50歲男傀儡戶口持有人被加刑囚37月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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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50歲本地男子涉於2018年,提供自己的銀行戶口供騙徒清洗網購騙案的犯罪得益共約492萬元,他被控洗黑錢罪,今日(19日)在區域法院提堂。法庭批准警方的申請,加重被告刑期四分之一,他最終被判囚37個月。
另外,警方指今年首9個月涉洗黑錢被捕的人當中,近6,000人(76%)為傀儡戶口持有人,情況愈趨嚴重,警方會就洗黑錢案與律政司商討申請加刑。
警方在2018年10月接報,有人在網上平台購買二手物品,轉帳付款後未能取得貨品,懷疑受騙。東九龍總區重案組人員經調查後,相信相關傀儡戶口懷疑與共13宗網購騙案有關,戶口於2018年9月至11月期間,處理共約492萬元懷疑犯罪得益。
去年10月,當時50歲的涉案傀儡戶口持有人,被控涉嫌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串謀「洗黑錢」),被告今日被判囚37個月。
今年首9月逾7700人涉洗黑錢被捕 近6000為傀儡戶口持有人
警方稱,截至今年9月,超過7,700人因涉洗黑錢被捕,按年增約26%,當中約5,900人為傀儡戶口持有人,佔被捕人76%。有見情況愈趨嚴重,警方就洗黑錢案件,會與律政司商討及徵詢意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重刑罰。由去年10月至今,已經有40名被捕人因租借賣戶口,於法庭判刑時被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八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不等,即約3至13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可能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