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20.警權】社運守護人 義務律師感激示威者為社會衝鋒陷陣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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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歸20年,逾4000人次因參與公眾活動而被捕,當中2014年有1,726人涉公眾活動被捕,為廿年之冠。該年正是歷時79天的雨傘運動,學生之間電話流傳最多的訊息之一,就是尋求法律支援的電話,「出事」亦有人守護。
「守護者」是一群義務律師,收到轉介的求助資料便到警署奔波,為被捕者與警方周旋。看到受助人由社運常客,到愈來愈多「素人」,有義務律師感觸,社會上有人甘願冒險追求理想,當中已做相關義務工作近10年的律師直言希望社會終達大家理想的局面,「最好義務律師消失。」

據警方統計,回歸後,2014年有1,726人涉公眾活動被捕,數字為廿年之冠。當年雨傘運動是回歸以來規模最大及最持久的社運,共近千人被警方以不同罪名拘捕。傘運初期,學生之間電話流傳最多的訊息之一,就是可尋求法律協助的支援電話,有需要時交代低身分證號碼及姓名,讓大家一旦「出事」,亦有人守護。

楊岳橋在佔中期間任義務律師,最難忘一張張年輕又「陌生」的面孔。(盧翊銘攝)
是我多謝示威者,做我無做的事。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

「守護者」是一群義務律師,大律師、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亦是傘運的義務律師團成員之一,「佔中前後先企得咁出,之前無做咁多。」自言擔任義務律師非出於特別理念,由2014年的七一預演佔中開始,透過WhatsApp群組與一群志同道合的行家聯繫,遇有需要個案,大家就「自動波」分工。

「重奪公民廣場」行動,為雨傘運動揭開序幕。(路透社)

至9月底爆發雨傘運動,由衝入公民廣場的學生被捕開始,打開了整個局面。「927、928之間黃之鋒被捕,走咗3個警署」,他的義助工作亦忙碌起來。讓楊岳橋最深刻的是,除了社運名人常客,在警署見到的,更多是寂寂無名的年輕面孔,他接觸過最年輕的個案是中三、四學生。當下最強烈的感受是「肉赤」,令他想「上一代做咗咩,要呢班年輕人行出來,佢地知唔知將面對的挑戰係可以好漫長…」

難忘年輕「素人」的淡定

但年輕人的冷靜超越他的想像,「無見過有人抱頭痛哭,好多都係好知道自己要做什麼。」有部份人更會關心外面情勢,「唉、死啦!楊律師,我好驚呀!我嘅將來無啦!」這類說話,他從未聽過。

匆匆的緣分,多以對方一句真誠的「多謝」作結。楊岳橋卻笑言,「其實應是我多謝你,做緊一啲我無做到嘅嘢,你喺前面衝鋒陷陣,我只不過係運用小小嘅法律知識去幫你小小事,有乜好多謝呢。」

文浩正的義務律師生涯己有10年。(鄭子峰攝)
又唔係為左攞生意,又唔係為出名,做義務律師係買難受,真係為咗使命感。
義務律師文浩正

傘運期間,不辭勞苦到警署奔波義助示威者的,還有人權律師文浩正。文浩正的義務律師生涯早於10年前開始,開初就遇到捍衛天星碼頭及反囍帖街重建,後者更有示威者被警方迫令脫衣搜查。然而過去10年大大小小的示威案件都接觸過,早已熟習相關義務工作,但每每都有感觸,「無人會無緣無故行出來,走去前線是為了出名、貪玩……邊個唔想安安靜靜留在屋企,唔需要咁煩?」

不過令他難忘的還是傘運,他憶述那段時間是長期作戰狀態,一群義務律師要排更表「候命」。要數最辛苦一次,是警方正式清場那天,一波示威者被分批帶去6、7個警署,幸有一群義務律師分擔,「始終最辛苦的是前線示威者。」有時見到示威者家屬及老師在外焦急等候,都會簡單轉述他們子女的情況,安撫他們情緒。

曾遇警方多種理由拖延見事主

於他而言,「律師只是一個好小的角色,盡綿力去做一小部分嘅支援,我覺得如果係講學習法律、以法律為專業,我有幸去付出返。」是否認同示威者的理念並非他會考慮的,關鍵只是示威者有無運用到應有的權利。他曾遇過,要求與當事人見面時,警方以不同理由拖延,如「未搵到佢」、「阿Sir做緊嘢」,亦聽過「示威者講唔出你個名」為理由,「無話咩時期多(阻撓),因為一直都有。」

文浩正以義務律師身分處理第一宗的個案,便是10年前的天星碼頭示威。(SAMANTHA SIN/法新社/Getty Images)

額外抽時間做義務工作,遇上大型示威,甚至試過要在逗留警署1、2日,陪示威者留口供與阿sir周旋。又試過有個案纏繞多時,他卻不願放底,如鄭仲恒在旺角被時任警司朱經緯以警棍毆打一案,等了兩年半才終於等到檢控階段。被問到在過程中享受到什麼時,文浩正笑言「又唔係為左攞生意,又唔係為出名,做義務律師係買難受,真係為咗使命感。」

義務律師團體的成員人數由三年前的數十人,目前估計已數以百計,但文浩正直言,義務律師的存在是可悲的,「點解要有義務律師?原因不外乎無錢、無途徑搵到律師。」他指,若當局有足夠法援資源,公眾由被捕一刻起獲一定的法律支援及保障,「義務律師最好消失。」但若社會未能達至理想,他願繼續義助,亦樂見更多人以義務律師身份同行。

就示威者被捕後被拖延見律師,警方回應指,尊重被羈留人士的權利,包括尋求法律支援及與親友聯絡的權利。警方會視乎案件性質及調查進度,按照既定程序及準則處理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