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城者案有被告需和控方商討案情 今未能判刑 押後下月處理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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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男女涉嫌策劃在法院、海底隧道等放置炸彈,部分人爲組織「光城者」成員。其中6人已承認相關控罪,4人分別遭判囚和教導所,至於另外兩名尚未判刑的被告,和另有兩名尚未答辯的被告,4人原訂今(11日)在高等法院答辯及判刑,惟其中一名被告表示仍需時和控方商討案情,故申請押後。法官李運騰將案件押後至12月28日,除一人早前獲保釋,餘下3人需續還押。

原定今日判刑的4名被告:陳凱量(24歲)、郭文希(20歲)、何裕泓(19歲)和張昊揚(23歲)。被指是案中主腦的何今年5月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郭則承認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至於陳及今年4月才被捕、被指是案中另一主腦的張,尚未答辯。

代表控方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凌子淇攝)

警方於2021年7月拘捕多人涉與組織「光城者」有關,並搜出大量製爆炸品材料。(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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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名被告需與控方商討案情 法官指案件拖延多時 若未能達共識不介意審訊

代表張昊揚的大律師蘇俊文今指,他剛接手案件,亦確認張將會認罪,但因律師團隊周四(9日)才收到相關文件,故仍需時索取指示及與控方商討案情,希望法庭批准押後案件。

李官聞言便指,案件已經拖延多時,若控辯雙方無法同意案情,可能需要召開紐頓聆訊處理有爭議的案情,或者直接排期審訊,並強調:「不是要強迫任何人。」但若雙方不能達成共識,他亦不介意進行審訊或召開紐頓聆訊。

李官最終將案件排期至12月28日聽取陳、張二人答辯及判刑;早前已認罪的郭與何,亦將會當日求情及判刑。除了陳早前獲准保釋,其餘3人均需繼續還押。

同案四名分別被判囚和教導所

同案另涉4名被告:歐文(19歲)、中三男生(15歲)、中四男生(15歲)和蘇穎貞(女,18歲),他們早前承認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歐文被判囚5年8個月,另三人被判入教導所。

涉案8名被控同被控一項「串謀恐怖活動罪」,指他們於2021 年4月1日至7月5日間,一同及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或實施等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

8人另被控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指他們在上述時段,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件編號:HCCC103-104/2022、HCCC12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