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城者兩成年被告認罪囚5年以上監禁 兩人均就刑期提出上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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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光城者」涉多次擺街站及派傳單宣傳武裝起義,該案兩名成年的被告,承認串謀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上月在區域法院判刑時指,該案屬情節嚴重,並採納國安法最低刑期標準,判兩人入獄5年及5年3個月,未獲認罪後的三分一刑期扣減。該兩名被告昨(27日)就判刑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該案現時未有排期聆訊。
兩名上訴人分別為蔡永傑(21歲,倉務員)和陳右津(26歲,售貨員),同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5月6日期間,在港與他人串謀煽動組織、策劃他人參與,以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等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陳被判囚5年,而蔡則涉另一宗學校爆竊案,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可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兩罪共被判囚5年3個月。
此外,同案的5名未滿21歲的被告:阮姓男被告(17歲)、16歲女被告、梁姓女被告(17歲)、姓蔣周的男被告(17歲)、郭文希(18歲),承認同一控罪,被判入教導所。
案件編號:CACC41/2023
組織光城者2021年初起在多區擺街站及派傳單,多名成員同年7月被捕。(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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