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健仔」一同被截獲17歲少年 認在將軍澳私了便衣警 判教導所
撰文:劉安琪
出版:更新:
曾與中槍「健仔」曾志健一同潛逃及被截獲的17歲少年,承認他在2019年10月13日,於將軍澳的示威行動中與其他示威者一同「私了」一名便衣警,並令該警員身體多處受傷及鼻骨骨折。少年承認非法禁錮等罪名的案件,今(2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接納被告因貪玩和法律觀念薄弱,加上易受他人影而犯案,視其更生為重要的量刑因素,判少年入教導所。
被告案發時13歲讀中二
現年17歲男被告,早前承認暴動、非法禁錮、有意圖傷人及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用品共4罪。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年僅13歲,就讀中二,過去先後診斷出有哮喘和過度活躍症。
2019年10月13日晚,將軍澳有群眾集結,一名便衣警被人發現其身份後遭圍毆。(詳看下圖)
+3
因害怕及聽人建議才決定潛逃
辯方指被告因害怕及聽到他人建議,才會決定潛逃,在潛逃的10個月中,已經歷了貧困和痛苦的階段,早前亦因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判入教導所,望本案能判處同一刑罰和同期執行。
整個暴動過程只有約7至8分鐘
法官判刑指,涉案非法集結歷時只有7至8分鐘,之後發生的暴動歷時僅2分鐘,期間被告舉起手機拍攝警員,又舉起一把雨傘擊打和戳向警員數次。法官接納禁錮和暴動等的發生沒有預謀,該警員事後情況穩定,沒有嚴重後遺症。
被告在案中非重要角色
法官另指,被告在過程中非擔當主要角色,而是較次要的參與者,亦接納被告是因不成熟,法律和秩序觀念薄弱,加上易受他人影響,才會因好奇貪玩參與事件,認為被告的更生為判刑最重要的考慮因素。基於被告的年紀及犯案原因等,以及他早前已被還押了15個月,判被告進入教導所,並與潛逃案刑期同期執行。
案件編號:DCCC 431-433/2020, DCCC 442-443/2020
將軍澳「私了」便衣警 5男女暴動及非法集結等罪成 囚7至37月律師陳子遷被私了案 3名施襲男被指判刑過輕 被加監至37至61月3男私了陳子遷被加監 官稱若讉責破壞行為是挑釁 屬顛倒是非元朗女子涉私了 男事主稱覺暈以為會死 再遭鐵架擊中後迴光返照將軍澳便衣警被私了 警被圍毆3次至鼻骨骨折 4男女認罪候判深水埗私了的士司機 律政司指施襲者兇殘 經理3年加監至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