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老師涉玩狐狸小姐非禮6歲女童 事主口供存疑點 男老師脫罪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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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大學男生兼職當跳舞導師教小朋友跳舞,上課時與六名學童玩「狐狸小姐」遊戲期間,疑向6歲女童露械,更要女童撫摸。男生早前否認一項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裁判官今(8日)裁決時指男生雖很有可疑及自辯時謊話連篇,但女童曾稱不肯定摸到的是否陽具,故裁定男生罪脫。

被告原家駿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非禮罪不成立。(梁芷君攝)

被告原家駿(20歲)被控於去年8月11日,在觀塘一所屋苑的會所內,向當時6歲女事主X作出猥褻行為。

裁判官裁決時指,女童曾在錄影會面及盤問下,稱不肯定摸到的是否陽具,故裁定男生罪脫。但裁判官亦批評被告有很大嫌疑,更在自辯時謊話連篇。

被告被指在玩狐狸小姐時侵犯女童

女童早前作供稱,去年8月11日上堂時共有6名學童,被告稱玩狐狸先生幾多點,着X在身旁扮演狐狸小姐,吩咐其他同學到對面,要求他們閉上眼背對他倆,而被告此時從褲頭掏出如「pillow(枕頭)」的陽具,被告着她觸摸陽具,又著女童「唔好驚啦」,故她摸了一下,下課後通知父親。

辯方盤問X時指,被告當時曾拿出螢光筆,要X和他各執筆的一端,X表示沒有此事。辯方又質疑被告展示的不一定是陽具,X同意。

裁判官認為被告自辯不誠實

被告自辯時表示,他現於公開大學就讀,兼職教小朋友跳舞。案發時他為了與學童混熟,所以決定先玩遊戲,並着X擔任「狐狸小姐」,但他怕X亂跑,又擔心拖着X的手會遭投訴,所以從筆袋拿出螢光筆,他與X各捉着筆的兩端,期間他沒有碰過X的身體。

但裁判官裁決時卻指出,被告自辯時,一方面稱他怕與學童有身體接觸,但又在玩遊戲時摸學童的頭,認為他作證時並不誠實。

案件編號:KCCC 339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