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遊行被裁違限聚令 曾健成等7人求上訴至終院 高院拒批許可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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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黨及社民連在2020年的五一勞動節,於金鐘辦遊行,被票控違限聚令,李卓人、梁國雄、黃浩銘等8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遭判緩刑。8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早前被駁回,其中7人再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至終院。法官黃崇厚上周聽取各方陳詞後,今(29日)頒判辭指,法庭早前裁決是基於事實裁斷,即使考慮了相關憲法權利,也不認為各人參與聚集有任何合理辯解,因此拒批上訴至終院的許可證明書。但各人仍可以直接向終院申請許可。
本案原本涉及8名被告,分別為郭永健、何偉航、黃浩銘、曾健成、麥德正、吳文遠、李卓人及梁國雄,他們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金鐘夏慤道海富中心外,參與受禁群組聚集。他們罪成後,被判監14日但緩刑18個月。吳文遠未有向終院提上訴,其餘7人均有申請。
法官認為被告在案中沒有合理辯解
黃官在判辭中指,上訴方爭議構成599G章下「羣組聚集」及「受禁羣組聚集」的前提,在於參與者相距少於1.5米。但根據規例對「羣組聚集」及「受禁羣組聚集」的定義,以及考慮到案件整體情況及規例實施的目的,黃官認為上訴方提出的前設並無可爭辯之處,法庭早前裁定本案涉及「受禁羣組聚集」是基於事實裁斷。
針對上訴方指上訴人參與遊行是行使憲法權利,可被視作有合理辯解,黃官則反駁,在衡量過相關憲法權利,仍不覺得上訴人有合理辯解,即使上訴方將此視作法律議題,這一議題也純屬基本事實裁斷,不認同上訴方稱法庭採用相稱性測試有誤。
黃官又指,他早前駁回上訴時,裁定原審定罪及判刑並非過重,是在按照既定法律原則及考慮案件所有情況後,所得出的事實裁斷,上訴方沒有足夠理據,證明法庭錯誤判斷定罪及判刑合符相稱性。基於上述因素,黃官拒絕向上訴人批出申請至終院的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HCMA187/2021